小三要30万分手费,小三分手该不该要分手费
原标题:婚姻中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郭与原告万系夫妻。2013年至2014年,原告郭某与被告朱某通过QQ认识,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8月底,郭某提出与朱某分手,朱某向郭某索要分手费100万元,后郭某将该款项转给被告人朱某30万元。现两消息人士向法院表示,郭支付给朱某的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现郭某反悔,故要求被告朱某返还分手费30万元。
[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郭在婚内未经同意将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郭赠与他人是自愿、合法、有效的,不应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郭赠与第三人的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返还。
我赞同第二种观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应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有平等对待共同财产的权利,但丈夫或妻子也有合理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的赠与应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公序良俗2。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对于返还赠与财产的主体往往存在争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共同享有全部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无任何份额。但夫妻一方未能合理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因此,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赠与方返还共同财产。但赠与人因禁反言请求返还,并非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待遇权的保护主体,赠与人不应成为财产返还的主体。
作者:陆,如皋法院院长。
来源: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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