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证金和押金是一样的吗(押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一样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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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担保公司在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一方面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对投放银行信贷资金、降低信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鼎旅网
一、信贷模式介绍
合作中,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需要在该行开立专用担保保证金账户,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将具体担保业务中约定的保证金存入专用担保保证金账户。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担保公司不得动用专用担保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可以用保证金优先受偿。
二、押金的本质是什么?
相关法律依据
055-79000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a)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类型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交付质押财产的时间和方式。
055-79000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055-79000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该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在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后,可以用于质押。
1.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关系?
贷款与担保公司协商达成协议,设立担保公司为担保业务支付的保证金专用担保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保证金;银行作为开户行,对担保公司存入该账户的保证金取得控制权,担保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担保公司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贷款银行有权从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获得优先受偿权。本协议具有质押合同的一般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关于金钱质押的规定。,双方已表示出金钱质押的意向,并约定以质押保证金优先支付。
2.涉案质权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9条“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成立”,交付行为应视为动产质权成立的生效条件。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押,金钱质押不同于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0条规定,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专属性和债权人占有的转移两个方面。
担保公司在贷款银行开户,设立的账号与《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账号一致,即双方已按约定开立质押款项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后,担保公司按照每笔担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该账户支付保证金,该账户不用于日常结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的专用账户形式指定款项的要求。,占有是指控制和管理事物的事实状态。由于涉案账户是在放款银行开立的,放款银行作为质权人取得了该账户的控制权,对该账户进行了实际控制和管理,符合将质押款项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的要求。,本案涉及的质权依法成立
论账户资金的流动。以专户的形式指定存款,并不等同于固定。涉案账户使用过程中,虽然账户内资金根据业务情况处于浮动状态,但均对应保证金业务。除已缴纳的保证金外,花出去的钱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而不是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即贷款银行可以控制账户,担保公司对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受到限制,所以账户内资金的浮动仍然符合资金作为质押物的专用性和转移性的要求。实际控制存款账户的债权人以存款账户内的款项是浮动的为由,主张对账户内的款项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保证金可以通过其他案件强制执行吗?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态产出物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保证金实际上是担保公司向贷款银行提供的质押担保,贷款银行对担保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押权,对账户内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从存款开始,能否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不能。保证金的本质是动产质押。银行作为质权人,取得了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账户。但担保公司对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受到限制。,贷款银行从保证金中提款的行为对担保公司不能起到催收作用,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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