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佣金税前扣除的规定(房地产公司佣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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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指院2020年上半年Xi房地产市场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受疫情影响,整体成交量同比减半,累计成交量317.68万平方米,销供比为1.35。全国房地产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随着下半年全球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各行各业都恢复了正常。为了清理上半年积累的库存,快速回笼资金,房企也会在营销策略上加大筹码,刺激市场。其中,适当提高中间商或个人的销售提成也是最直接的方法。
那么,从财务角度来说,在考虑提高销售佣金和制定营销策略时,要提前考虑税收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的销售佣金是有额度限制的,超过额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只有了解政策,才能做出正确的营销计划,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1.当服务提供者为境内机构或个人时,税前扣除限额为5%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计算限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寿险公司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限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双方及其员工、代理人、代表)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额的5%计算。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时,与国内的机构或个人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其服务的销售佣金预算在项目销售收入的5%以内。如果预算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在前期制定营销策略方案时应注意合理规避风险。
二。服务方为境外机构,税前扣除限额为10%。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其开发的产品,境外机构支付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这里的10%似乎和29号文规定的5%有冲突。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9]29号文件,主要规定了其他企业(包括房地产)在税前扣除企业佣金支出时,扣除限额为5%,没有其他专项清单。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专门提出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的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限额为10%。如何应用?是新的还是没用的,还是互相适用的?我们认为,将支付给海外机构的销售佣金限额提高到10%是国家鼓励企业开发海外市场的考虑。这两个比例并不矛盾,房地产企业应该分别应用。扣除限额5%适用于支付给境内企业或个人的销售佣金,扣除限额10%适用于支付给境外机构(不能是个人)的销售佣金。
房地产企业制定营销策略,判断国内外市场需求,不同的营销策划费用投入多少,预算的销售佣金占整个项目预计总收入的比例,应正确选择代销机构,以减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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