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什么罪行(挪用公款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生活百科 2023-04-28 16:56生活百科www.xing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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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如文,男,61岁,原柳州铁路局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基建司副司长,正处级),兼任南昆铁路南宁至平果段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被告陈国际,男,45岁,原柳州铁路局建设公司(基建部)财务部首席业务员,也是公司驻海南省儋州市杨澜水泥厂的代表。被告

被告人樊如文,男,61岁,原柳州铁路局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基建司副司长,正处级),兼任南昆铁路南宁至平果段建设指挥部副指挥。

被告陈国际,男,45岁,原柳州铁路局建设公司(基建部)财务部首席业务员,也是公司驻海南省儋州市杨澜水泥厂的代表。

被告黄,男,60岁,原柳州铁路局建设公司(基建部)财务部部长,兼南昆铁路南宁至平果段建设指挥部财务部部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于1997年3月14日对被告人黄受贿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并于同年4月14日和4月24日分别对被告人、范汝文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调查于1997年7月31日结束,1997年9月17日向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4年9月14日,被告人以被告人范如文需支付海南省儋州市永通大厦改造工程首付款80万元为由,找到被告人范如文向柳州铁路局建设总公司借款80万元。被告人范如文得知陈的请求后,将被告人黄叫到自己的办公室,与三人进行了讨论。黄提出向南昆线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借款80万元,范同意并擅自采取主动,越权向陈借款80万元巨款。第二天,陈国际把80万元人民币转到他在海南公司的账户上。后来,被告陈国际故意隐瞒事实,不将其列入财务账目。被告人范如文、黄在得知巨额公款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合谋篡改挪用公款事实,将陈的个人贷款转为公司贷款,逃避法律的制裁,导致至今仍有80万元公款不能返还。

,1994年,被告人陈国际利用其筹建铁源贸易公司的职务之便,向杨澜水泥厂提出设立铁源贸易公司的启动资金为12万元,其中5万余元为己有。同年,放置在海口储运中心的铁源贸易公司启动资金,擅自借给他人经营使用,至今未归还。

1992年至1995年,被告人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元、港币1000元。

1998年1月8日,柳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如文、黄共同挪用公款80万元给被告人从事经营活动,被告人挪用公款23万元以上从事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国际以五万元以上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6000元、港币1000元,构成受贿罪。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国际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他被判

3.被告人范如文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樊如文、黄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范如文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审给被告人陈国际的80万元是公对公贷款,不是私人贷款,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南昆铁路建设资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黄提出上诉,理由是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收受1000元不是贿赂,贿赂情节较轻,需要从轻处罚。

1998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范如文的上诉理由被驳回,维持原判。上诉人黄收受朋友赠送的1000元人民币,不构成受贿罪。他收到的贿款应该是6000元,应该采纳他的上诉理由。撤销原判决第二句。上诉人黄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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