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苏果超市营业时间(姜堰苏果超市电话号码)

生活百科 2023-04-30 20:34生活百科www.xing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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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天

  姜堰区市场监管处

  在全区推线下门店。

   7天无理由退货

  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泰州姜堰线下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

   (第一批)

   1.泰州姜堰人民商场有限公司。

   2.台州润安商业有限公司(大润发)

   3.江苏新爱迪商业有限公司(时代广场)

   4.泰州市姜堰区吴栋超市有限公司(吉麦隆)

   5.台州天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水新都市)

   6.扬州环球传播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

   7.台州海洋百货有限公司。

   8.姜堰周亚服装店

   9.姜堰高盛鞋城

   10.苏果超市泰州姜堰有限公司鸿润花园购物广场

   11.苏果超市泰州姜堰有限公司方雅大厦购物广场

   12.苏果超市姜堰人民路购物广场

   13.泰州市姜堰区江苏红星梅佳莉装饰广场有限公司

   14.南通好润多超市姜堰傅佥加盟店

   15.姜堰吉麦隆超市淮海西路加盟店

   16.姜堰文峰超市新城加盟店

   17.台州苏民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18.南通文峰超市姜堰马场加盟店

   19.姜堰区张店镇易初莲花超市

   20.姜堰区张店镇苏果超市加盟店

   21.姜堰区白家沟购物中心

  线下退货有什么要求吗?

  我们来看看线下实体店的无理由退货的指引。

  江苏省线下门店无理由退货指引

   (试用)

  第一条

  为广泛落实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全面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高品质生活,制定本指引。

  文章

  线下店承诺退货是没有理由的。坚持“政府大力鼓励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受约束”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线下门店无理由退货。

  文章

  本指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经营主体。本指引所涉及的消费是指为日常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经营者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商品属性,确定具体商品品种范围(具有一定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和方式、相关退货程序等。

  第五条

  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不合理退货承诺。

  第六条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展示“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单位”统一标识,并明示承诺内容、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及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条

  经营者及其业务人员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详细说明退货范围、退货时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八条

  鼓励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凭证中载明与无理由退货相关的重要信息。经营者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鼓励经营者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

  第九条

  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的,应当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持购物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

  第十条

  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有效期的,商品属于经销类的,从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的次日起计算;属于自提商品的,自经营者出具购物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之日起计算。

  文章XI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完好无损,不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能够保持原有质量、功能和外观的商品

  退货时,消费者应当退回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礼品包括实物礼品、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

  无理由退货的,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退货方式。协商不成的,经营者按照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退款。

  第十四条

  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同品牌连锁店异地退货。

  第十六条

  对于可以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销售;对于无理由不能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商品,销售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有恶意情节的,有权拒绝退货。

  第十八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设立《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放心,各级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创建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凝聚部门与部门的合力,协同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九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者投诉等动态监管过程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停止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样本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设计研究,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管理。

  第二十条

  因不合理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参考《江苏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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