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用什么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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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营配置主要做什么?在科室的领导下,结合医院发展战略规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充当充实科室行政架构、保证各科室按医院要求正常运转、科室内部资源配置的评估和论证、及时反馈和改进的角色。
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描述如下
1、组织协调医院各部门实施和实现医院经营目标;
2.根据医院的要求保证各部门的正常运转,负责收集和分析本部门的经营数据和成本数据,发现异常,查找原因并提出改进对策;
3.科室服务流程再造,专科与医院职能部门横向和纵向沟通协调;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和各种临时性工作,确保医院各项政令和工作的顺利实施。
2.操作电脑配置龙之谷是由韩国网络游戏公司Eyedentity Games开发的3D动作MMORPG游戏。2009年在韩国上线,2010年8月5日国服公测上线。中国大陆由盛趣游戏代理运营。
龙之谷配置要求CPUIntel Celeron 4 1.7G及以上内存1GB DDR400显卡nVIDIA Geforce 6200/ATI 9550及以上硬盘空间4GB及以上其他支持DirectX 9.0 C及以上
3.运营配置主要做什么?店长1名,运营美工1名,客服1-2名,仓库保管员3-4名,订单配送员1名,包装员1名,2-3人。成熟的电商,如果开始,先找个运营。后期慢慢展开。
4.运营管理所需的公司运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方针,制定公司经营计划,整理分析经营各项数据,及时撰写经营分析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2)基于公司战略,负责线上平台、APP产品、品牌管理、新媒体的运营及推广策略;
3)结合市场和本平台的数据和渠道,以及用户的需求,策划运营方案,吸引目标用户注册,提高转化率;
4)根据线上平台的经营目标,制定线上平台的整体运营计划、具体策略和营销运营模式;
5)负责公司线上平台的运营和团队管理,以达到公司对线上平台的各项经营指标;
6)建立并维护与媒体、消费者等公众的良好关系,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7)负责及时分析平台推广运营的关键指标数据,并根据分析结果调整运营计划;
8)管理运营团队,包括招聘、培训、技能提升和考核等。
5.操作设置是什么?1.代理记账机构设置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二。代理记账公司的经营方式代理记账公司根据委托,代表客户办理以下业务1 .处理会计业务。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2.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3.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4.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6.运营管理有哪些方面?一个好的运营经理应该具备哪五种能力
1.带团队,培养人的能力;
2.资源整合、沟通和协调能力(涉及领域、客户、上级、下级、兄弟部门和监管部门等。);
3.系统设计和流程管理能力(良好的操作体现在系统和流程中,并具有科学性和tec
初级中层运营和高级运营最常见的分水岭是,前者只能专注于执行,而后者有能力完成策略制定、更长期的运营计划规划和运营交易。这往往就是一个所谓的“运营经理”和“运营总监”的区别。
运营体系和产品开发的关系就好比前者在打地基,后者在建高楼。地基有多牢固,决定了房子能建多高。
7.企业运营经理可以配置的运营资源有哪些?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和管理。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乘客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提出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顺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体系、系统规模、交通衔接等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和运能、交通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运营服务专篇,至少包括
(一)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量以及车站其他设施、设备容量和服务要求、安全要求;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的选择以及与网络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性;
(三)安全应急设施的规划布局和规模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
(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能力的衔接与匹配;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
(6)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接入技术条件,实现系统互联、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和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管理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无乘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检查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初期运营前的安全评估。初次运营前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次运营手续。
运营初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态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始运营满一年时,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初始运营报告,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正式运营前的安全评估。只有通过安全评估的人才能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于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已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报废工程的,报废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后,方可投入使用。因客观条件难以完成拒收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在全部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可以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在承担安全生产运营主体责任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运营要求的从业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员、通信工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调查。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列车驾驶员进行心理测试,及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范体系,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及时整改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隐患,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重大隐患管理监督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请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测、评估、维护、改造和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营流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具备运营控制、关键设施和部位监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安全监控等功能。实现运营单位与各级交通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的运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运营期间的安全评估。
初始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的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和网络运输组织要求,制定合理的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行图调整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一)在车站显著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须知、换乘须知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站、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3)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门提示等信息。在车厢里;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关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弃站、暂停运营等异常运营信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轨道交通建设、推广和应用中组织实施一卡通,促进跨区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坐标准,乘客应当遵守。拒不遵守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屡教不改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六条旅客应当持有有效登机牌,不得使用无效、伪造或者涂改的登机牌。操作单元具有
初始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在符合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护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控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建(构)筑物;
(2)开挖、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施工、钻孔、灌浆、喷锚、地下顶进;
(三)铺设或者架设管线、吊装等高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有权进入运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利用高架线桥下空间不得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当预留架空线和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维护的条件。
地面和架空线路沿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交通瞭望,不得侵占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界限。沿线建筑物、植物可能妨碍交通了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无法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时,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道、护栏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设备、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其附属构筑物上打洞、架设电线或者其他承重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毁、移动或者遮盖安全标志、监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1)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的;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区的;
(4)攀爬或跨越围栏、护栏、防护网、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等。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
(七)在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围躺卧、停留、堆放、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架空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升降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设置广告和商业设施。不得影响正常运营、标识指引、提示、警示、运营服务、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不得占用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和大厅层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第三十六条禁止旅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第三十七条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反恐防范、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应用新型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动实施新型安全模式,提高安全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和乘客违法违规信息数据库,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及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九条鼓励经常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作为志愿者,及时举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揭露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违法行为。运营单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制定和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当地震、洪涝、气象灾害、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应当参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相关应对工作。
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设备,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班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包括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至少每半年一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要纳入日常工作,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地面和架空线路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为车站和车辆配备灭火器、报警装置和必要的救生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现场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现场处置,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人工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迅速疏散。
第四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当可能出现大客流时,应根据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能;当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弃站等措施。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网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并向指挥中心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重大故障和事故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及应急措施。
第四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应急处置知识,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含废弃项目)未经安全评估即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运营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运营。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1)不参加整个试运行;
(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教育的;
(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
(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乘务员、信号员、通信工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未经考核的;
(五)未按照规定完善风险分类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范体系的;
(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的;
(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
(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和评估、维修、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制度的;
(九)未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和评估,并及时维护、更新和改造的;
(十)未按照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
(十一)应急物资储备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
(十二)未按时组织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执行情况的;
(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运行图调整严重影响服务质量,且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的;
(三)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安全应急等信息的;
(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告知乘客处理结果的;
(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社会公众,或者采取的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8.运营配置的主要工作是什么?铁路车站作业岗位应配备车站站长、付费站长、车站作业值班员、助理值班员、行车调度员、车站调车值班员和联络员、客运值班员和旅客若干人、车站站台值班员和站台乘务员若干人、列车上水工工程师、车站安全检查员和行李室行李员、公安值班员等。
9.运营的主要管理是什么?操作3354是对操作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它是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各种管理工作的总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运营管理也可以指对生产和提供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的系统进行设计、运行、评估和改进的管理工作。
运营的终极目标——企业运营管理的主要控制是质量、成本、时间和柔性。它是企业竞争力的根本源泉。它是企业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变化所必需的管理手段和方法。
10.运营运营管理托管服务是什么?内容如下品牌或厂商拥有旗舰店或专卖店的所有权,双方共同制定战略目标和营销计划。由黑石具体实施,对目标负责。根据服务内容和难易程度收取服务费和销售佣金。包括托管店铺的各个环节(除了物流),店铺的整体托管,从商城到店铺,店铺的装修,上架商品的详细页面设计,客服的活动策划,营销推广等。每月基础服务包括营销策划、推广设计、电商相关培训、淘宝帮管理及微博中的软推广、流量咨询广告投放管理、直通车投放运营及监控、产品更新及新品上传(不含摄影)、淘宝活动策划及注册、数据调整、淘宝注册活动相关设计、店铺公告、规则文案撰写、竞品分析及应对、分销平台维护、数据分析及月报。请拿好你的答案,支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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