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补贴的概念(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最新反补贴)

生活百科 2023-04-29 18:16生活百科www.xingbingw.cn

  国际贸易补贴的概念(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最新反补贴)、本站经过数据分析整理出国际贸易补贴的概念(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最新反补贴)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胡涵燕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

  主要项目

  一.导言

  二,欧盟反补贴规则改革的原因

  第三,现行欧盟单边补贴规则改变惯例

  第四,未来欧盟双边贸易协定中反补贴规则的改革路径。

  动词(verb的缩写)欧盟对未来多边反补贴规则立场的变化

  不及物动词中国应对欧盟反补贴规则的变化

  标签

   2020年10月,欧盟发布了《外国补贴白皮书》。与以往的反补贴规则相比,它不仅在实质上扩大了反补贴规则的范围,而且在程序上也进行了更严格的审查。结合美日欧七项联合声明和欧盟近年来在双边贸易协定中反补贴规则改革的实践,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欧盟未来反补贴规则谈判的重点将是扩大禁止性补贴的范围,增强透明度义务,规范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在中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进行反补贴规则改革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推进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反补贴规则立法进程、增加补贴行为的透明度、增强公共采购的公开性来应对欧盟反补贴规则的改革。

  一.导言

   2017年以来,美日欧已联合发表7份声明,对现行国际反补贴规则的滞后性表示不满和担忧。在声明的具体内容上,美日欧希望形成一个框架性意见,来指导现行国际反补贴规则的改革方向。其中,欧盟在2020年6月发布了《关于对外国补贴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以下简称《外国补贴白皮书》),率先在内部市场做出改变。从内容上看,这份文件不仅大幅扩大了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将“直接用于促进投资的补贴”、“适用于公共采购的外国补贴”等纳入调整范围;,《外国补贴白皮书》还要求增强透明度,增强监管审查力度。,欧盟认真落实了美日欧联合声明要求改变反补贴规则的意愿。在国际社会,《外国补贴白皮书》引起了各国对欧盟贸易保护主义的关注。中国欧盟商会2020年9月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反馈意见,认为白皮书倡导的补贴规范为中国和广泛的非欧企业进入欧盟市场带来了贸易壁垒,呼吁欧盟停止推进立法进程。但欧盟无视中国商会的建议,于同年10月发布《外国补贴对欧盟单一市场的初始影响报告》(以下简称《初始影响报告》),宣布拟采取的监管形式,并计划于2021年采取相应行动。,本文以欧盟最新发布的《外国补贴白皮书》的内容为基础,结合美日欧关于反补贴规则改革的七个联合声明的框架性建议和欧盟在双边贸易协定中的反补贴规则,预测欧盟在未来多边贸易谈判中对反补贴规则的立场,并对改革后的中国反补贴规则进行探讨。

  二,欧盟反补贴规则改革的原因

  改变欧盟反补贴规则,加大反补贴规则力度的原因是新冠肺炎时期各国加强了对各行业的补贴,进入欧盟的外国补贴骤然增加,影响了欧盟市场的自由竞争;,欧盟对反补贴规则的改革也与国际反补贴规则和自身反补贴规则的滞后性有关。欧盟认为,不断增加的外国补贴将破坏欧盟的自由竞争市场。,有必要改变补贴规则,以适应当前的竞争环境,防止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

  国际反补贴规则滞后。

  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自多哈回合以来,反补贴规则的改革已被纳入谈判议题,但各成员尚未达成有效共识。在过去的25年里,许多成员都对《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ASCM)表示不满。特别是美、日、欧等发达国家认为现有的ASCM调整范围太窄。比如,不将间接补贴纳入多边反补贴规则的范围,这就不能适应当前的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与此,各国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并不理想。鉴于WTO谈判功能的停滞,发达国家开始寻求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外改变国际反补贴规则。随着美日欧7份三方联合声明的发布,发达国家国际反补贴规则改革的框架逐渐浮出水面。《宣言》的内容不仅扩大了现行国际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还要求世贸组织成员根据协议及时履行透明度、通知等程序性义务。

  欧盟内部规则滞后。

  欧盟反补贴规则的创新不仅在于国际反补贴规则的滞后,还在于欧盟内部缺乏针对新型补贴行为的反补贴规则。,现行欧盟内部规则无法有效调整新型补贴行为。从欧盟内部规则来看,滞后主要表现在投资规则、竞争法、反补贴规则和公共采购法。

   1.《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滞后

  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工作报告《在保护核心利益下欢迎外国直接投资》。这份报告根据外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相关数据,调查分析了由第三国支持或控制的投资者倾向于投资欧盟战略部门的情况,并研究了这种投资情况对欧盟内部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影响。在欧盟委员会的报告中,特别列举了中国石化近年来在欧盟频繁收购化工的事实。基于这一事实,欧委会认为,中国石化作为中国政府的国有企业,在中国政府的资金支持下,投资收购欧盟企业,目的是学习先进技术,提高整体竞争力。从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欧盟委员会已经开始限制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涉及欧盟及其成员国敏感领域的投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成为重点考虑因素。

   2019年3月19日通过的《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欧盟委员会需要在可能影响欧盟或其成员国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对欧盟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投资者在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进行监管。审查框架第四条列出了欧盟或欧盟成员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欧盟直接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参考因素。它由两部分组成。一种是外国直接投资涉及欧盟或成员国的安全事项或公共秩序,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科技领域、敏感信息、媒体自由等;另一个是外国投资者本身的资质,比如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受第三国政府控制。即便如此,《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保护的是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并不规制外资导致的欧盟单一市场的不公平竞争。虽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受第三国政府控制是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当外国投资者不是直接或间接受第三国政府控制,而是接受外国政府对其外国投资的财政支持时,该法案就显得苍白无力。

   2.欧盟竞争法的片面性

  欧盟在2004年发布了《欧盟合并条例》。本规定中判断经营者集中的标准是经营者集中是否与欧共体市场相适应。具体而言,某一特定经营者集中是否会潜在地影响欧共体单一市场中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是否损害了中间或最终消费者的利益,或阻碍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等。《欧盟运行条约》,2012的第101条和第102条也要求欧盟内部所有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协议不得阻止、限制或扭曲国内市场的竞争。理论上,欧盟可以使用《欧盟合并条例》和《欧盟运行条约》来调节投资补贴。因为投资补贴仍然是对欧盟单一市场中运营商公平竞争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欧盟运行条约》的第101条和第102条只是原则上规制影响单一市场竞争的合并行为。另一方面,《欧盟合并条例》只有在“集中行为”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于合并行为。,由于“集中”的概念及其负面影响评估的抽象性,欧盟或成员国的执法机构将难以判断是否仅通过投资补贴来干预企业的合并。这给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政府带来了相当大的麻烦。基于这一背景和因素,欧盟委员会认为需要对投资行为的补贴进行特别的规制。只要行为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没有例外因素,就可以对有补贴的投资行为进行相应的制裁,以弥补欧盟竞争法无法规制这种行为或无法有效及时制止这种行为的弊端。

   3.现行反补贴规则的滞后性

  第107条有关于国家援助的具体规定。该条规定,成员国给予的援助或通过国家资源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援助,只要有可能扭曲成员国之间相互贸易中的竞争,就应被视为与欧盟成员国的市场不相容。,这篇文章还列出了一系列可以被认为与欧盟内部市场兼容的国家援助补贴。虽然欧洲委员会在2015年制定了《欧盟运行条约》,并在2016年发布了《欧盟运作条约第108条实施细则》作为国家援助规则的补充,但实质上,从《关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款所述国家援助概念的通告》的第107条来看,对国家援助赠款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即必须是欧盟成员国。,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援助,即使符合《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的适用条件,也不能适用于该条及其后的法案。,国家援助法无法补救外资补贴造成的竞争扭曲。

  同样,EU 《欧盟运行条约》第1条对非成员国的补贴进行了规制,但规制范围仅是外国补贴在欧盟市场上制造、出口或运输的货物。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在投资和公共采购领域给予的外国补贴。,欧盟委员会认为《反补贴条例》不能用于有效监管扭曲欧盟单一市场的外国补贴投资或公共采购。

   4.欧盟公共采购法的限制

   755-79000规范了欧盟内部公共机构缔结的公共采购协议的程序以及此类公共采购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法律对签订公共采购协议的缔约方没有国籍要求,欧盟成员国的企业或非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应在欧盟范围内签订公共采购协议。买方应确保有效竞争的可能性,并要求供应商(投标人)提交能够有效检查其是否符合已签订合同的信息。所谓“有效竞争”的概念,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而“有效竞争”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从字面解释,“有效竞争”应该是指所有供应商按照正常的市场规则对某一特定的公共采购合同进行投标,不存在价格异常等低效投标。如果一个供应商因为一个公共采购合同获得了相应的补贴,从而获得了相对于其他供应商的一些经济优势,从短期来看,这种经济优势可能满足公共采购合同中供应商最具经济优势的要求,但从长期来看,补贴而不是自由竞争所获得的交易机会最终会破坏这个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导致市场不具备有效的资源配置效率。虽然欧盟采购方可以根据“有效竞争”的概念来调节对特定公共采购合同给予的补贴,从而拒绝接受补贴供应商提出的报价,但一方面,由于“有效竞争”概念的模糊性,欧盟相关执法机构的执法尺度不确定;另一方面,采购人会牺牲长期竞争,在某些情况下接受补贴企业的报价,以至于在未来,这种,《反补贴条例》无法有效规范申请补贴的公共采购供应商的投标行为。

  欧盟在2012年提交了《欧盟公共采购法》法案,但被搁置。之后,2016年重启法案立法程序,欧盟委员会对原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欧盟公共采购市场的开放与其他第三国的开放之间的互惠。当欧盟委员会认定第三国公共采购市场采取或维持了歧视或限制欧盟企业进入该国公共采购市场的措施时,也可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限制该国商品或服务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市场。理论上,当第三国公共采购市场中的政府对当地企业的公共采购合同给予一定补贴时,会导致欧盟企业难以进入该国的公共采购市场。,欧盟也可以限制属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进入欧盟市场。,如果第三国对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市场的企业进行补贴,而第三国没有为本国市场的企业提供补贴,这种补贴行为并不构成对欧盟企业进入补贴国公共采购市场的限制或歧视,相反,这种补贴行为限制了欧盟企业进入欧盟内部公共采购市场,影响了欧盟公共采购市场的竞争。在现有的法案框架下,对于这种行为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欧盟执法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根据法案采取相应措施。

  新冠肺炎引发贸易危机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不仅威胁到各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也对各国经济造成巨大影响。特别是在进出口贸易中,各国采取贸易限制措施,防止疫情通过进出口货物从境外疫区传入,对国际贸易产生巨大影响。据世界贸易组织研究,新冠肺炎疫情将导致全球贸易下降9.2%,未来贸易能否恢复到疫情前水平还是未知数。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内贸易的影响,特别是进出口造成的贸易额下降,各国都采取了一定的补贴措施来缓解疫情带来的贸易危机。例如,美国推出了CARES Act,花费230亿美元,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1%,用于援助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遭受经济危机的企业和个人。今年5月,日本政府将拨出GDP总额的21.1%支持经济复苏等目标;与此,欧盟本身也推出了临时国家援助措施,以应对新冠肺炎对贸易的影响。

  随着外国经济刺激措施的增加,欧盟越来越担心外国补贴会扭曲欧盟内部市场。,一方面,欧盟连同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日本、韩国、墨西哥、新西兰、挪威、新加坡和瑞士等。在世贸组织体系内,要求所有成员提高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经济政策的透明度,特别是那些由贸易政策委员会监督的措施。具体来说,欧盟呼吁所有国家在使用补贴的过程中遵守透明和合理补贴的义务,以避免不合理的补贴对其他国家的市场造成不利影响。,欧盟敦促所有国家确保补贴政策是暂时的,一旦危机解除,所有临时补贴都应取消。另一方面,欧盟发布《欧盟公共采购法》单方面应对国际社会盛行的经济刺激政策对欧盟内部市场的不利影响,如竞争扭曲等。

  第三,现行欧盟单边补贴规则改变惯例

  欧盟长期以来一直在寻求补贴规则的改革。在国际层面,从美日欧七大三方协议和欧盟向世贸组织提交的提案来看,欧盟不仅在实质上要求扩大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而且在程序上对透明度、审查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改革要求。与此,欧盟市场也在积极推动补贴规则的改革。比如法国、德国、波兰联合提出“欧盟竞争政策现代化”,要求欧盟政府考虑第三国补贴对收购的影响。在内外积极推动下,欧盟最终于2020年6月发布了《关于就第三国货物和服务进入欧盟政府采购内部市场以及欧盟货物和服务进入第三国公共采购市场谈判支持程序等问题制定规则的法规建议》报告,同年10月发布了《外国补贴白皮书》报告。055-79000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模块,分别针对一般性补贴、直接用于促进投资的外国补贴和与公共采购相关的外国补贴。

  深化一般反补贴规则

  就一般补贴而言,欧盟原有的反补贴规则一般按照WTO制度《外国补贴白皮书》的要求对补贴进行规制。,目前欧盟反补贴规则变得更加严格,不仅增加了扭曲市场的补贴类型等新的实质性规范,还包括补贴调查、监管机构和恢复措施等新的程序性规范。例如,欧盟将反补贴规则的调查范围扩大到直接用于促进采购的补贴和公共采购领域的补贴。,欧盟执法机构将全面调查该补贴对欧盟社会和市场的整体影响,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该补贴。就调查程序而言,可分为初步调查和深入调查。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初步调查的举证责任在于监管部门,而深入调查的举证责任则在于李

  就投资领域的补贴而言,《初始影响评估》将在补贴认定中包括用于直接促进欧盟企业收购的国外补贴。欧盟对这种外国补贴的规制也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在实体层面,主要涉及收购的定义、促进欧盟企业收购补贴的外国补贴要素等。在程序层面,主要包括事先告知义务、调查程序等。值得注意的是,《外国补贴白皮书》区分了直接用于收购的补贴和实际用于收购的补贴。前者被认为造成投资领域的不公平竞争,会产生扭曲欧盟市场的不利影响。后者在加强收购方资金实力的基础上,可能产生扭曲欧盟市场的不利影响,需要更多细节来评估其是否实际或潜在扭曲了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虽然上述两类补贴基本涵盖了所有用于促进欧盟内部并购的外国补贴,但由于语言的抽象性,特别是对于实际用于收购的补贴,其内容审查标准存在模糊性,可能导致审查机构滥用这一措施的风险。就程序而言,事先通知的义务不仅加强了对补贴透明度的要求,而且增加了在欧盟进行收购的外国企业的收购成本。,一旦《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落地,在欧盟进行收购的外国企业的收购效率将大大降低。根据这一规定,欧盟执法机构可能会滥用执法权阻止其他国家的企业进入欧盟市场,从而保护欧盟产业。

  制定与公共采购相关的反补贴规则。

   055-79000增加扭曲欧盟市场竞争的补贴,实施反补贴措施。在公共采购领域,透明度要求比以前更加严格。比如《外国补贴白皮书》要求供应商提交更全面的信息,尤其是披露供应商三年内收到相应财政补贴的情况,相关信息将会公开。,即使供应商没有提交和提交错误的信息,欧盟执法机构也可以决定处以巨额罚款。在极端情况下,它甚至可能将企业排除在采购过程之外或终止正在执行的采购合同。一旦监管机构在审查中确认供应商一直接受外国补贴,采购方可将供应商排除在现有政府采购程序之外。甚至在以后的采购过程中,采购方会将该企业排除在外,最长期限为3年。《外国补贴白皮书》虽然赋予了受补贴企业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无疑会阻碍外国企业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市场。

  第四,未来欧盟双边贸易协定中反补贴规则的改革路径。

  目前,欧盟已经缔结了100多个双边贸易协定。利用欧盟双边贸易协定作为工具来实施自己的贸易政策,包括反补贴规则。在这100多个双边贸易协定中,欧盟并没有一成不变地设计相同的文本,而是根据缔约方的经济、贸易和政治条件,在不同的层面上实施自己的贸易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贸易伙伴,即潜在的欧盟成员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欧盟与潜在成员国之间的反补贴规则最为严格,是发达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FTA中,反补贴规则仍有超出WTO的条款。,有学者认为,欧盟在贸易协定中增加了《外国补贴白皮书》等反补贴规则,表明欧盟正在通过双边贸易协定实施自己的反补贴规则。,在欧盟此次制定的外国补贴规则和初步影响报告的基础上,未来欧盟很有可能在双边贸易协定中实施自己的反补贴规则。本文将从欧盟和潜在成员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讨论欧盟反补贴规则实施的内容、范围和程度。

  抵消的

  潜在的欧盟成员包括东欧和一些地中海国家。这些国家与现有的欧盟成员国相邻,深受欧洲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为了扩大在欧洲和世界的影响力,欧盟于1999年启动了扩大成员国计划,不仅与潜在成员国缔结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外国补贴白皮书》(以下简称SAA),还每年公布潜在成员国的评估报告。该报告将为潜在成员国加入欧盟提供指导和建议。欧盟与潜在成员国缔结的《外国补贴白皮书》中嵌入了大量的欧盟规则。包括欧盟的反补贴规则。例如,在欧盟与阿尔巴尼亚之间的《外国补贴白皮书》中,欧盟在《国家援助法》的第107条中纳入了关于国家援助的规则,禁止任何扭曲或危及阿尔巴尼亚与欧盟之间贸易的国家援助。在程序上,欧盟要求阿尔巴尼亚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来审查这种国家援助,公开竞争的标准应与欧盟标准一致。,为了提高补贴行为的透明度,欧盟要求阿尔巴尼亚拟定一份全面的援助清单,以确保协定生效后清单中的援助行为能够符合欧盟标准。上述条款证明,欧盟不仅在扩大贸易自由,而且在促进潜在成员国的法律制度与欧盟法律制度的衔接,保持与欧盟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在年度报告中,欧盟将评估潜在成员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与欧盟法律体系之间的差距,以及协议的执行程度。评估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欧盟需要评估与SAA缔结的国家在国家援助的法律机制方面是否符合《稳定与互助协定》的要求,对一些不符合SAA和欧盟法律制度的规则提出建议。例如,在2020年阿尔巴尼亚的评估报告中,欧盟认为阿尔巴尼亚在设立独立审计国家援助机构方面没有达到条约义务的水平,建议阿尔巴尼亚需要加强审计国家援助机构的行政能力,并确保监管机构有自己的监管机构,因为欧盟与潜在成员国缔结了协议, 协定中的反补贴规则与欧盟自身的反补贴规则相似度最高,甚至以欧盟标准或欧盟自身的条约规则为参照,要求缔约方遵守欧盟的反补贴规则。 ,在欧盟发布最新白皮书后,可以预见欧盟将对潜在成员国的反补贴规则进行适当调整,无论是反补贴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还是透明度义务的提高,以保持潜在成员国与欧盟法律制度一致性的特点。

  欧盟对发达国家的反补贴规则

  近年来,欧盟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反补贴规则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在重申坚持现行WTO反补贴规则的基础上,欧盟和发达国家一直试图对反补贴规则进行改革,特别是在扩大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增强透明度义务以及将补贴纳入竞争政策的规制等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就上述内容达成了相应的双边协议。最近,欧盟《稳定与互助协定》形成了一个关于外国补贴的框架,该框架基于欧盟与其他发达国家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并进一步提高了现有反补贴规则的要求。该框架的内容有望在欧盟与其他发达国家未来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得到体现。

   1.扩大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

  与欧盟其他发达国家缔结的FTA不仅涵盖了所有WTO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还增加了对渔业的补贴,甚至将服务领域纳入反补贴规范。例如,在《稳定与互助协定》(以下简称CETA)第7.4条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渔业补贴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受到负面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与提供补贴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磋商,提供补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尽量减少或者消除补贴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欧盟运行条约》(以下简称EU-韩美自贸协定)和《稳定与互助协定》(以下简称EU-新加波自贸协定)中,缔约双方承诺尽力规范服务领域涉及的补贴,并要求在多边规则的基础上加以促进,并应一方要求交换相关信息。055-79000(以下简称EU-日FTA)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服务领域,但要求缔约双方将服务领域的补贴通知对方,并详尽列举了需要通知的具体服务行业。扩大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已成为欧盟与发达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趋势,尤其是在服务领域。外国企业利用收购进入欧盟市场,这种方式尤其接近服务业的商业存在方式。,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框架下的新补贴类型将对未来欧盟与发达国家缔结的FTA中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类型产生重要影响。

   2.提高透明度的义务

  根据最近的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会议,世贸组织秘书长提出的补贴通知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数据显示,虽然已过去一年多,但2019年仍有83个成员国未履行通知义务。,2017年有68个成员国没有履行通知义务,2015年有58个成员国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可以看出,在世贸组织贸易体制下,世贸组织成员没有很好地遵守补贴的透明度义务。,欧盟不仅在世贸组织会议上反复强调遵守透明度义务,而且还与发达国家缔结了双边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相比,透明度义务的履行更加严格。这主要体现在缔约国增加了补贴通知的信息内容和更具体的通知方法。例如,在EU--朝鲜自由贸易协定中,两国都被要求确保遵守补贴透明度的义务,并被要求每年向另一缔约方报告其补贴的总额、类型和分布情况。,在另一缔约方的要求下,补贴方还需要制定补贴时间表和特殊补贴的信息。在通知方式上,缔约双方可以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对方提供具体信息,也可以在网站上公开发布相应信息。在EU--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需要公布的补贴报告内容已经涵盖了服务领域。EU-与日本的自由贸易协定、EU-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和CETA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以看出,EU 《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采取增加通知信息总量、提前通知等措施,强化对外补贴透明度的义务。

   3.利用竞争政策管理补贴。

  竞争政策和反补贴规则具有相似的目标,即消除和减少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贸易扭曲的行为。在国家补贴中,受补贴的企业很可能因为补贴而获得竞争优势,从而给自由市场带来不公平的贸易竞争。,竞争政策也成为当前欧盟调节补贴的手段。在欧盟与发达国家缔结的大部分FTA中,双方还承诺“运用竞争法或其他手段,尽力补救和消除补贴造成的市场竞争扭曲”。这一条款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表明欧盟未来缔结的FTA将要求国家补贴受竞争法规制。即使在Even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补贴也被规定为竞争政策的一个部分。,在本欧盟《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对外国直接采购的补贴和公共采购领域的外国补贴与用竞争政策调节国家补贴的目标是一致的。,未来欧盟很有可能在补贴规则中增加与竞争扭曲相关的反补贴规则,以保护市场的竞争利益。

  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反补贴规则

  一些学者认为,EU--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是欧盟双边贸易协定中的一个重要贸易协定。因为它已经成为欧盟之后双边贸易协定的模板,开放了更严格的补贴规定,并利用这一贸易协定说服其他国家接受更严格的补贴规则。与EU-韩美FTA和EU-新加波FTA类似,在《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EU-越南FTA)中,虽然越南是发展中国家,在补贴的具体补贴目标、透明度和争端解决等方面设置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但协议中仍有超出WTO的反补贴规则,特别是关于利用竞争政策规范国家补贴的条款。

   1.规则设置灵活。

  在设定灵活性方面,欧盟通过列举允许给予补贴的具体政策目标、设定透明度义务的过渡期以及通过协商解决补贴争端,给予发展中国家灵活性。例如,在EU--越南自由贸易协定中,详细列出了公共政策允许的五种补贴。无论这些补贴是否对竞争或贸易产生影响,缔约方都可以采取补贴行为。在透明度义务方面,通报时间为4年一次,与EU-韩自贸协定等发达国家的年度通报义务减少;,EU-越自贸协定设置了通知过渡期,比如通知时间不超过自贸协定生效后4年;最终通知中没有具体要求。在补贴引起的争端解决中,通过协商解决更具灵活性和可调整性,而不是使用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有争议的补贴。与发达国家缔结的FTA不同,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FTA由于法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差异,会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但有限的灵活性并不意味着欧盟在未来与发展中国家缔结FTA时不会要求补充WTO之外的补贴规则,特别是利用竞争政策来规范国家补贴。

   2.利用竞争政策管理国家补贴。

  类似于欧盟与发达国家缔结的FTA,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FTA已经走向超越WTO规则。在反补贴规则方面,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将反补贴纳入了竞争政策。例如,在EU--越南自由贸易协定中,补贴被视为“竞争政策”的一部分,要求国家补贴不得对竞争和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在rule越南自由贸易协定中,虽然没有明确的适用于投资领域的反补贴规则,但未来有可能在投资收购领域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反补贴规则。例如,在谈判有争议的补贴时,应尽可能消除或减少补贴对投资和贸易的不利影响。这一条暗中为未来欧盟扩大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埋下伏笔。可以看出,欧盟将国家补贴纳入其竞争政策,可以更有效地规制国家补贴,而且没有WTO的类似要素,如损害的形成、损害与补贴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更容易对补贴行为做出判断。

  动词(verb的缩写)欧盟对未来多边反补贴规则立场的变化

  尽管多哈回合谈判进展缓慢,但世贸组织成员仍在积极寻求就反补贴规则达成新的共识。在贸易委员会主席的案文中,成员们对渔业补贴和透明度义务表示了强烈的兴趣,但横向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缔约方尚未就实质性问题达成共识,谈判需要继续进行。与此,美日欧在第11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三方将加强并承诺确保全球贸易中的公平竞争,并对国有企业造成的扭曲市场的补贴和不公平竞争表示担忧。2017年以来,美日欧联合发布的7份联合声明均强调,现有多边反补贴规则无法有效监管新的扭曲市场的补贴。在2020年1月发表的联合声明中,提出了WTO多边补贴规则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提高透明度义务、将扭曲市场的补贴纳入损害范围、扩大禁止性补贴范围等。特别是在WTO中,由于中国《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15条规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到期,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补贴行为表示担忧。,欧盟希望引入“市场扭曲”的概念,以保护欧盟的产业免受中国产品的冲击。2017年12月公布的欧盟第2017/2321号法规率先将“引入市场扭曲”作为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判断倾销的新方法。2020年公布的《外国补贴白皮书》和《外国补贴白皮书》也是判断欧盟外国补贴对企业危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在2021年最新的欧盟出版物《外国补贴白皮书》中,欧盟将扩大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例如在投融资领域,并将使用法律工具解决外国补贴对欧盟内部市场造成的扭曲。可以预见,未来多边反补贴规则中的“市场扭曲”将是判断补贴损害的重要因素。美日欧在WTO发表的联合声明也提出了多边体制下补贴规则改革的总体框架路线图,但能否被所有WTO成员接受还有待观察。

  根据欧盟2018年向世贸组织提交的《欧盟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和美日欧共同发表的7份联合声明,共同表达了改革补贴规则的意向。与此,欧盟也在不断强调改革国际多边补贴规则的希望。概括起来,欧盟在现行多边补贴规则的改革方案中有以下三个建议1 .扩大禁止补贴的范围;2.增强透明度的义务;3.增加“扭曲市场竞争”作为认定损害的因素。

  扩大禁止补贴的范围

  在WTO体制下,禁止性补贴的范围主要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在美日欧发表的第七份联合声明中,禁止补贴的范围扩大到金融领域,如政府对企业的无限期担保;根据不可行的重组计划,向破产或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补贴;向无法获得商业投资和长期融资的产能过剩企业提供补贴;直接减免债务等。一旦所有WTO成员接受《联合声明》中禁止性补贴规则范围的扩大,其他WTO成员将免除可诉补贴所要求的证据损害以及损害与补贴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认定补贴行为违反《入世议定书》。因为中国的金融领域一般都是国有的,而且重要的行业通常都是国有企业主导的。,一旦世贸组织在联合声明中接受上述禁止性补贴行为的扩大,其他成员国未来可能会对中国的一些重要生产部门采取新的反补贴调查。

  增强国际反补贴规则的透明度义务。

  鉴于透明度义务在WTO中表现不佳,欧盟多次发表报告和提案,要求所有成员履行WTO下的补贴透明度义务。要求加强透明度义务的强制履行,未及时履行透明度义务的成员应受到相应处罚。例如,不履行通知的补贴将被推定为特定补贴,甚至是造成严重损害的补贴,但这种补贴可以被反驳。或者将其他成员国申报的补贴视为禁止性补贴,除非补贴国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补贴义务的增强为每个成员履行《外国补贴白皮书》提供了必要的基础,防止一个成员采取隐蔽补贴行为,导致另一个成员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它也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执行负担。,欧盟建议增加补贴通报的激励机制,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履行补贴透明度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会议、报告和贸易政策委员会中展示和表扬部分成员良好的通报行为。这将促使所有成员履行其透明度义务,并加强补贴的透明度和国际贸易的公平性。

  增加“扭曲市场竞争”作为认定损害的因素。

  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由于单边主义盛行,非歧视原则在全球贸易中受到极大挑战。而且2016年中国《初始影响报告》第15条到期后,欧盟担心由于缺乏“非市场经济”要求,未来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会对本国产业造成巨大损害,尤其担心国有企业对欧盟国内市场的冲击。,无论是在《开放、可持续和坚定自信的贸易政策》年,还是在目前的美日欧七国联合声明中,欧盟都一致表示,国有企业和国际补贴规则在现阶段无法对政府补贴造成的市场扭曲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将扭曲竞争的行为,尤其是《WTO现代化法案》范围内涉及国有企业的政府补贴行为纳入其中,成为欧盟当前改革国际补贴规则的主要目标之一。欧盟认为,在现行的《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6.3条损害确定中不能考虑补贴造成的市场扭曲。,欧盟认为新补贴造成的市场扭曲无法得到有效缓解。在《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欧盟一直强调,外国补贴应对其对欧盟市场的扭曲竞争的不利影响进行监管。在欧盟国际反补贴规则的损害认定因素中增加“市场扭曲”因素。这表明欧盟的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将趋于融合和相互吸收。

  不及物动词中国应对欧盟反补贴规则的变化

  随着欧盟《入世议定书》和《WTO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欧盟加强了与美、日、欧三方协议中关于补贴规则应当改变的声明内容。未来很有可能将改革后的补贴规则推向双边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多哈回合后,所有成员很难就WTO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改革达成一致。而开放的复边协议和封闭的复边协议可以先对复边协议成员进行改革,再推给外部成员,从而实现反补贴规则在竞争领域的非歧视效应。,在欧盟不断强调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背景下,双边和多边规则都有意将竞争规则纳入贸易政策,扩大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这对未来WTO改革问题的共识具有重大影响和意义。所以中国要做好应对欧盟反补贴规则变化计划的准备。一方面要尽快适应国际社会对补贴规则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要结合自身国家利益。中国可以参考欧盟的反补贴规则变更做法,在多边体系中就与欧盟达成共识的问题提出联合动议,提高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推进国际反补贴规则的立法进程

  在多边体制下,反补贴规则的改革一直是所有成员关注的焦点。早在多哈回合谈判中,补贴改革的目标就是澄清和改进《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到目前为止,中国、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巴西等主要谈判方已经向世贸组织提交了许多文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提交的文件中,要求ASCM扩大反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间接补贴”和“隐性补贴”纳入规制范围。与此,为了扩大影响力,美欧日自2017年以来共同发表了7份联合声明,呼吁国际社会改革反补贴规则,并为变革提供了规则框架。近年来,在WTO等多边体系中,中国也提出了中国对反补贴规则的意见。但主要是从程序方面保证规则适用的可预测性和明确性,如增强补贴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尚未涉及反补贴规则范围的扩大。,可以尝试将本国利益与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和《外国补贴白皮书》的内容相结合,在多边框架下与共识成员共同推进补贴规则实质性内容改革的提议。1.例如,如果投资或公共采购的敏感领域是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如金融、国防、高科技等,中国可以要求敏感领域接受外国补贴的企业不得进入市场,而国内接受补贴的企业可以进入市场或接受报价,以确保国家安全和产业安全。2.设置透明义务的过渡性条款,保证政府有足够的时间去除不符合协议的补贴,履行透明义务。

  加强国际反补贴规则的强制性。

  由于WTO上诉机制已经停摆,而《初始影响意见》(以下简称“MIPA”)加入成员数量有限,在此背景下,一旦有非MIPA成员方不履行ASCM反补贴规则,坚持在WTO上诉,争端将在WTO上诉机制恢复后才能得到判决,从而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国际补贴规则的强制适用问题。1.倡导世贸组织成员加入MIPA协议。即使短期内无法恢复上诉机制,根据《MIPA协定》,也可以设立相应的临时上诉仲裁机构,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从而保证国际补贴规则的强制适用。2.利用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敦促所有成员履行其透明度义务,并要求改革现有的透明度义务,并对未履行透明度义务的成员进行制裁。例如,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补贴被推定为排他性补贴等。3.当上诉机构对未参加《MIPA协定》的成员关闭,但败诉方仍上诉时,中国可以推动制定执行法,制裁因上诉机构关闭而违反多边规则下补贴规则的行为,使我们的利益得到及时救济。

  提高公共采购的公开性。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实行“国货”优先政策。在国际贸易中,对等原则经常在公共采购领域得到遵守。目前,中国还没有与欧盟签订公共采购协议,这将导致中国企业在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市场时受到歧视性待遇。,提高国内公共采购市场的开放度将有助于消除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采取的措施如下1 .在符合国家利益的竞标下尽快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帮助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公共采购市场;2.完善双边协议的模板框架,增加公共采购章节,避免中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公共采购市场受到歧视性待遇;3.以负面清单开放中国公共采购领域,提升中国公共采购领域的开放度,尽量保证与其他国家同等水平的开放度;4.财政部门应建立公平交易审查机制,制裁扭曲公共采购市场的竞争行为,确保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自由竞争和市场化要求。

  标签

  近年来,国际补贴规则改革开始加速,以美日欧为主的发达国家开始制定具体的补贴规则。无论是在双边贸易协定中还是在多边谈判中,扩大受管制补贴的范围,特别是扭曲市场的补贴,并强调遵守补贴透明度的义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欧盟2020年6月发布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以及欧盟缔结或正在谈判的双边或区域协定,都在推动国际反补贴规则的立法进程。中国应该警告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并采取措施应对未来的国际补贴和反补贴规则,以免损害我们的国家利益。

  更多关于国际贸易补贴的概念(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最新反补贴)的请关注本站。

Copyright@2015-2025 www.xingbingw.cn 性病网版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