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相关法律文件(公司法收购股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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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宇通客车MBO的沉浮
1993年,郑州客车厂与中国公路车辆机械公司、郑州货车厂一起,通过定向集资组建了郑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客车)。1999年,郑州市财政局作为股东成立了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集团)。宇通集团作为宇通客车的母公司,控制着宇通客车的股份。
郑州第一钢铁厂是当时宇通客车的第二大股东。,由于管理不善,它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为了安置大量下岗工人,它计划在2000年底将其股权出售给北京的一家投资公司。此举遭到郑州市财政局明确反对,但没有足够的资金安置下岗职工,不进行股权转让。郑州市财政局只好让步股权转让,但条件是必须由财政局出售。
经过多次联系,郑州市财政局未能找到合适的买家。为了宇通客车的长远发展,最终决定将宇通集团的国有股权转让给宇通客车原管理层和员工。
2001年3月,由宇通客车董事长唐玉祥、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爱建”)、河南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河南高科”)等21名高管共同组建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宇通”),实现管理层收购。上海宇通表面上只有23个股东,实际发起人却是宇通客车的21名高管和838名员工。除了唐宇翔,其他20位高管各自代表一个车间或部门。这种安排主要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不能超过50人的法律限制。
2001年6月,上海宇通与郑州市国资局(后并入郑州市财政局)签订《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协议,郑州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宇通集团89.8%股权转让给上海宇通,并报财政部批准。,在审批期间,宇通集团的这部分股权和宇通客车的2350万国家股由上海宇通管理。同年8月,上海宇通按约定向郑州市财政局支付9687万元股权转让款。但郑州市财政局无法按约定将股权转让给上海宇通,也没有及时返还股权转让款,因为财政部一直没有对此事给予回复。,2003年12月3日,上海宇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郑州市财政局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
2003年12月20日,法院冻结了郑州市财政局持有的宇通集团100%股权,并公开拍卖该股权。最终,通过竞价,上海宇通以1.485亿元竞得宇通集团90%股权,郑州宇通发展有限公司以1650万元竞得宇通集团10%股权。宇通客车披露的收购报告书显示,上海宇通是宇通发展的大股东。几经波折,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尘埃落定(见图)。
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地图
案例分析
在中国,MBO更负责解决企业产权改革的任务,更敏感。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不仅股东的变更需要财政部的批准,还存在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问题,给MBO的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管理层收购摘要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是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贷款或股权交易筹集的资金收购公司,导致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发生变化,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行为。通过收购,企业的经营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管理层收购主要是针对公司的管理者,收购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或子公司,甚至可以是公司中的某个特定部门。与一般的企业重组或企业收购不同,MBO除了强调收益外,还会引起企业产权的变化,尤其是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变化
在内部管理层对公司的收购中,管理者不仅掌握着公司的许多重要资源,而且对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了如指掌。当管理者从纯粹的企业管理者转变为财产所有者时,他们的积极性必然会提高。,企业主在利用MBO激励员工时,要考虑这两个问题。
公司管理人员聘期内,公司如何发展,个人如何付出,绩效发展空间如何?如果在职期间工作表现一般,那么当他(她)成为企业主后,公司的业绩一定会提高吗?
如果公司管理者有意进行收购,在收购过程中是否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故意伪造公司业绩,以达到低价收购的目的?
目前常见的MBO是管理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将新公司的资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足够的资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新公司还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现实中很多公司违反这一规定,存在法律风险。,很多公司用员工持股会代替新公司的设立,但员工持股会是社会组织,不能从事投资活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管理层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管理层收购中,可能存在三种法律关系。
(1)资金与贷款的关系。由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需要大量的资金,目标公司的管理者通常无法用自己的资金独立完成收购任务,这就需要管理者使用各种杠杆工具进行融资,以获得足够的收购金额,这样就会形成管理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2)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所有的MBO都涉及委托代理关系,只有当公司管理层与战略投资者合作融资时,才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战略投资者将为管理层筹集资金进行股权收购。这时,管理层是委托人,战略投资者是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管理层委托战略投资者购买目标公司股权。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将根据委托协议,以经营目标公司实现的利润为基础,逐步从战略投资者手中回购目标公司的股权,直至完成整个管理层收购。
(3)股权买卖关系。目标公司管理层(作为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作为收购方)经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通过股权直接转让、上市公司集中制、母公司重组、股权转让或股权置换等方式,将公司股权从原股东顺利转移到管理层,使管理层享有公司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管理层收购适用于国有资本退出企业、集团企业和反收购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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