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与中国的选择有关(国际投资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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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WTO的规范和约束,现在商品和服务基本上可以跨国界自由流动,但问题是资本的流动仍然缺乏类似多边国际法体系的保障。一直以来,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都想方设法将多边投资问题纳入WTO框架。
在这个问题上,南北矛盾尤为明显资本输出国主要是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是资本输入国。后者希望吸引外国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但却不愿向外国投资者承诺高度保护,因为这意味着对本国主权的损害和对本国未来政策选择的限制。在一些左翼政府和理论家(如阿根廷的卡尔沃主义)的倡导下,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团结一致反对西方利用国际法保护其资本输出的阴谋。
由于穷国的恶作剧,全面的多边条约总是不可能的。我们做什么呢然后把它们放在一边,富裕国家会关起门来做。毕竟,80%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向富裕国家。如果哪个发展中国家有开放的心态,想加入,就让它申请吧。基于这一想法,经合组织的29个国家于1995年围绕MAI展开了谈判。其目标有三一是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规则,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享受一致的投资待遇;第二,设定高标准,自由投资保护;第三,规定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便外国企业可以起诉东道国政府违约。MAI谈了三年半,失败了。这与当时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有关90年代末,欧洲出现了一批中左翼政府上台,但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让人们对资本自由流动的负成本产生了怀疑,各种非政府组织为了自己的目的大吵大闹。,各国商业集团的支持普遍下降,经合组织制定的多边投资条约就像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所做的努力一样付诸东流。
既然在全球范围内谈判不容易,那就让我们在地区范围内进行谈判吧。在区域自由贸易区条约中,把资本和贸易捆绑在一起是一个聪明的举动如果你想和我搞自由贸易,你得承诺保护我的投资。在这种有约束力的战略下,一些发展中国家让步了。比如NAFTA,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美国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区谈判,资本的自由流动终于得到了国际法的高度保障。这里有一个溢出效应已经与西方签署高标准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如墨西哥、新加坡)在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时,基本都会要求沿用之前与美国签署的高标准格式。
,近年来,国家之间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和外国投资保护程度大大增加。截至2005年底,世界上有近2500个双边投资条约,其中越来越多的条约是以美国模式为基础的。其高标准保护体现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征税条款和例外、投资者诉东道国机制三个方面。过去,是否允许外资进入国内市场需要东道国政府的批准;一旦外资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意味着外资在开放和并购方面与国内公民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征用是政府内部主权的一部分,条件必须是为了公益和非歧视。而且根据美国人的赫尔法则,东道国政府在实施征用或其他相当于征用效果的政策后,必须对外资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因东道国政府在上述问题上的违约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在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起诉东道国政府。[第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东道国还是有几个安全阀的,因为《ICSID公约》赋予了四项权利个案书面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东道国法律适用权,重大安全例外除外。在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时保留这四项权利,可以避免陷入阿根廷目前的困境上世纪90年代,阿根廷对外经济政策右转,仓促签署了一系列保护标准很高的双边投资协定。如今,外资的潜在利益在政策调整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伤害,并频繁被ICSID起诉和罚款数十亿美元。
中国该怎么办?我们现在处于双重地位。一方面,我们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在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时尽可能保留主权,以便为未来的政策调整预留空间;另一方面,我们正在迅速成为一个资本输出国,这需要高标准的国际协议来确保投资的安全和自由。国际经济法老专家安辰教授提供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思路我们的对外投资主要来自发达国家,所以和他们签订的协议要尽量低,这样他们起诉中国就比较困难;我们的对外投资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原材料生产国,这些国家当地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所以我们应该和他们签订类似于美国的投资保护协议,有问题直接去ICSID解决,而不是去当地法院。两类协定的自动衔接机制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切断这种自动衔接的途径是在与发达国家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明确排除和限制最惠国条款在争端程序中的适用。在反思技术市场的背景下,这种政策自由尤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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