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证书为什么注销(一建证注销后还能注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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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的注销分为注销注册和注销证书,注销注册即暂停执业;注销证书即注销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证一注销就作废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期继续。
申请房屋证书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或到期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专业执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增加专业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逾5年;
(六)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逾三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申请注册为项目经理之日前三年内,所负责的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九)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65周岁以上;
(十一)法律法规不允许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用人单位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三)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收回的;
(四)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六)年龄在65周岁以上;
(七)死亡或者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导致注册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依法注销登记的;
(三)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
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符合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者污损需要补发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应当持在公开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发。原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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