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济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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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事项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号)
3.《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吉人社发[2016]6号)
三。受理单位和办理地点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太白湖新区运河路与京杭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四。处理条件
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军医疗机构持有主管军事机关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3.科室设置和管理、人员数量、房屋和设备符合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4.从事医疗、药学、护理和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
5.门诊病人、药品和医疗设备有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建立“购、销、存”台账。
6.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有规范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7.不要操作或放置食品、日用品、洗洁精、日常杂物等非医疗用品。
8.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9.雇佣规范;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动词(verb的缩写)申请材料
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日期、工作人员、经营区域、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和收费、工作人员名单(包括身份证号、现任职业、资格证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份及复印件;具有外事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及复印件;
4.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份及复印件;
5.《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份及复印件;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验的医疗器械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7.上一年度的业务收入和支出;
8.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设置、医务人员结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9.单位所有员工名单及保险类别。
不及物动词基本过程
1.申请提交有意愿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承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医疗机构的分支(隶属)机构或合作(挂靠)单位另行申请指定;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场所的,每个执业场所应当单独申请指定场所。
2.现场评估。按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评价内容和量化评价标准,由专业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审核重点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和量化。
3.宣传。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4.签署协议。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原则上应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法
1.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537-2937937
X.其他事项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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