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对中央的政治制度进行了哪些重大变革(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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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统治制度的主要体现是什么?
“以严刑峻法治吏”就是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官吏。《大明律》规定受贿60两以上的官员将被斩首示众。严刑峻法的历史是罕见的。如果地方官员依仗权力欺压、危害民众,当地民众可以将这些官员捆绑到北京进行申诉,从而形成民众对官员腐败的控制。与唐朝和其他时期的法律相比,明朝法律对官员犯罪的惩罚要严厉得多。因小失大而牵连全家的案件时常发生,使官员们感到有风险,以至于“北京官员每次入朝,都会和妻子有个计策,黄昏无事的时候,就庆祝一下,以为自己又活了一天”。
“治官以重典”还体现在复杂酷炫的刑罚体系上。明律公开规定对谋反、叛乱等严重罪行适用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至于一年徒刑的刑罚,在我国隋唐两宋时期的宋代才有记载,但并未正式写入法典。明律的这一规定也使官员不敢抱怨国家的统治,抵制任何行为。,明律中的罪名也增加了。
在治民方面,朱元璋曾说“民在乱世,欲花缺兵,又狡猾,难聚。”所以他在治民上也是“尚严”的。在刑法适用上,自唐代以来,对民众从轻处罚,即罪行暴露时依法议罪,对过去的罪行不按定重新法处罚。
《唐律》规定“未犯罪,且已犯罪而未间断者,改之,用旧则,从轻”(从旧到轻)。明律的规定是“凡法自公布之日起算,若前犯,以新法定之”。
“崇典治国”是明初特殊时代的产物,在当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到了明末,社会和国家的现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崇典治国”已经不合时宜。正因如此,明末官员的专制权力、宦官对政治的干预和特务统治,最终葬送了王朝。
明代“以法治国”的思想确实达到了治理官员腐败的效果。但这种以“严刑峻法”的恐吓达到了效果,与现代法治文明格格不入,不应为现代法治所采用。,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要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加强对官员腐败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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