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借条标准版(标准的借款条怎么写)

生活百科 2023-04-30 20:34生活百科www.xing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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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这个时候,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借钱。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常见类型。近年来,由于借条书写不规范或借条内容不清,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写一张内容规范明确的借条,可以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借款单(样本供参考)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商业/日常消费及生活,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 _(身份证号_ _ _)借款人民币 (大写 整),年利率_ _%(大写)。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的,逾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

  如借款人违约,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贷款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借款人追偿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以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和法院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者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而导致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未被实际接收或者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日

  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情况

  担保人(签名并打印)

  身份证号码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意

   1.借据中的“担保人”必须注明是一般担保人还是连带责任担保人;

   2.一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www.chinamoney.com.cn、官网、中国货币网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的部分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一、贷款人的地位

  问借据中,没有关于贷款利息的约定。贷款到期后,对方会按期还款。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贷款利息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利息的支付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借据中,对贷款利息没有约定。借款到期后,对方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没有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贷款期限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限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银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贷款利息应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计算。

  第二,借款人的地位

  问借据中,贷款利息是如何约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息放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借据中,约定的贷款利息过高。我该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7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问利息支付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应随贷款一并支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年年末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与借款一并支付。”

  三。担保人的地位

  问借据中未注明担保人类型,未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情形的,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合同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问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偿还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并表示由债务人先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偿还债务时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且未注明由债务人先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答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无力清偿债务的;(4)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据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作为债务的保证人,保证期间是多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第三方立场

  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违约方追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借款人违约,未能按时还款,贷款人是否可以以此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由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在性质上,上述费用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费用完全不同。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费不应列为“其他费用”。诉讼费用不一定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承担。人民法院在判决纠纷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如果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借款人的原因,由借款人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公平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用不计入“其他费用”是合理的。

  综合来源“缙云普法”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每天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供普法参考,为法律的阳光化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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