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产市场每日价格(天津水产价格查询)

生活百科 2023-04-30 18:09生活百科www.xing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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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列表

1.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2号。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5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办法

“(一)苗种生产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有相应的生产场所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种子生产品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十二条,分别作为第一款、第二款。3.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中的“发现重大疫情时,及时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修改为“发现重大疫情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5.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修改为“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6.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办理渔港建设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七、条例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55-79000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重新公布。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积极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证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和流行,维护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繁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种苗。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交通、民航、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收集、整理、保护、开发和利用本市内陆水域和沿海水域的水产种质资源。第七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对全市水产种苗繁育体系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市、区、县水产良种场、苗种场和苗种场的新建、扩建和合并,必须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凡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后,方可投入生产。055-79000每年审计一次。第九条良种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种苗质量。良种场、种子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实行定期更换亲本制度,保持亲本和种子的质量。第十条杂交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幼苗不得作为育种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放到自然水体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中。第十一条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原原种及其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和更新情况。

原种场和种子场供应亲本或备份亲本,并向用户提供相关技术档案。第十二条良种场、苗种场和苗种场必须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产种苗生产和经营的真实情况。第十三条水产种苗出池销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并按标准方法计量。没有标准的,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从外省市进口水产苗种在本市销售的,必须经产地或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疫,水产苗种号达到《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产销售。第十五条水产种苗的检疫,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检疫标准。第十六条本市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水产种苗监督员和检查员。第十七条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二)定期监督检查苗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水产苗种及亲本质量;

(三)维护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秩序,调查处理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中的纠纷;

(四)其他水产种苗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八条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九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水产种苗检疫合格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检疫机构检疫种苗,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建设的水产良种场、苗种场和苗种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已经投入生产的,没收其亲本、种苗和违法所得。第二十一条对未取得《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证》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发证,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向自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投放混种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销售伪劣水产种苗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章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水产品质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管理的毗邻海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近海渔业生产或者在邻国同意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渔业工作。区、县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其中,沿海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海洋2米等深线以内的非机动渔船和定置网具的渔业生产,以及浅海、滩涂的增殖养殖。

海洋、海事、公安、畜牧、水利、工商、卫生、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渔业生产的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渔业生产者通过多种渠道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服务。第二章水产养殖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第五条市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渔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水域、滩涂、荒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源状况和养殖容量,制定水产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允许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领取养殖证。

利用跨区域、跨县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水产养殖许可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养殖证的发放应当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区域养殖规划,对危害水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发放养殖证。禁止在港口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第八条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的水域、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偷盗、哄抢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禁止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和养殖设施。第九条在水产养殖生产中,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水产苗种在销售和投入生产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销售水产苗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质量标准。

禁止向养殖水域和自然水域投放有害水生动植物种苗。第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组织实施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并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定期进行病原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及时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部门。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调查、预报等工作。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和销售前,必须在产地进行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第十三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的检验监督,实行产品认证和产地标识制度,定期公布水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决定(1998) 1号。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建设的水产苗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已投入生产而未向社会提供种苗的,处以1000元罚款;向社会提供种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已经批准建场的,必须收到《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元,方可进行生产。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领证书,逾期仍拒不申领证书的,处以罚款。对不向社会提供种苗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向社会提供种苗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提供种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销售劣质水产种苗或者掺杂使假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追缴《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从外省市进口水产种苗,未经检疫即投入生产或者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购销活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5.删除第三十一条。相关条款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55-79000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重新发布。

天津市《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海域、滩涂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将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海洋石油开发

和沿海地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并可在重点渔业乡镇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派出渔政检查员。内陆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检查员。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渔业保护管理组织,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实施渔业保护管理。第八条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内侧至2米等深线之间海域的渔业,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但黄海、渤海海域国家指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海域除外。2米等深线内侧的渔场,由沿海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非沿海渔业按行政区划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区县之间共同河道内的渔业以河道中心线为界划分管理界限。市区一级河流的渔业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九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查处违法行为;

(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依法处理渔业纠纷;

(三)组织管理渔业通信;

(四)协助环保部门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行监测;

(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渔政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遵守纪律,完成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给的任务。第十一条公安、海监、交通、环保、水利、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养殖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各自的权限,将规划用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划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用于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第十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也可以引进合资、外资从事养殖生产。第十四条根据乡、镇、村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的规划,单位和个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利用低洼盐碱荒地挖鱼塘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养殖收益依法归单位和个人所有。第十五条持有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开发期限和用途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满一年未开发利用水面、滩涂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吊销养殖证。

签订合同的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和用途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满一年未开发利用水面、滩涂的,应当终止合同,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筑人工养殖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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