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侵权(知识产权恶意侵权)

生活百科 2023-04-30 18:08生活百科www.xing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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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网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六章26条。

同一天,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一问一答》,介绍到,目前,非正常申请专利、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减费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依然突出。例如,在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调查中,发现个人注册了多个资本低、无联系方式、无参保人、无实收资本的公司,在提交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后,迅速撤回专利申请,注销公司以逃避处罚。在商标的审查和审理过程中,发现商标所有人试图通过提交伪造的发票、虚假的合同和伪造的产品包装信息来证明商标的使用。055-79000的制定和颁布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

论文注意到,根据《规定》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法律法规将七种行为列为不诚信行为,包括非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活动,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适用的信贷承诺被确定为不真实或未履行;有能力执行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拒绝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特定项目,应当认定为失信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七项管理措施,包括严格审批财政资金项目申请;严格审批专利、商标相关费用减免、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参加评审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请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请资格;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信用承诺制度不适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应当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附后]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定》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075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的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依法行政、共治共管、惩防并举、保护权益的原则,努力推进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和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

第五条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机构监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征集在履行法定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得的信用信息;

(二)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失信认定,并提交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

(四)按照职责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失信行为的认定、管理和信用修复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法规将下列行为列为不诚信行为

(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异常专利申请行为;

(2)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活动,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罚的;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

(五)申请信用承诺被发现不真实或未兑现的;

(六)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或逃避执行;

(七)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项目、应当认定为失信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异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改正并主动消除后果的,不得认定为不诚信行为。

第八条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监管等相关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行政处罚、行政裁定、行政确认等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

(一)根据非正常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确定非正常专利申请不诚实的;

(二)根据对恶意商标申请的审查和审理决定,认定该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诚实的;

(三)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违法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失信行为的;

(四)在已作出行政确认的基础上,认定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

(5)根据作出的行政确认,确定在专利代理审批、专利和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减免等过程中适用信用承诺。被认为是不诚实或未兑现的承诺;

(六)根据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其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或逃避执行的。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审批财政资金项目申请;

(2)严格审批专利、商标相关费用减免、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参加初评的资格;

(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率,依法严格监管;

(6)信用承诺制度不适用;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应当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条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机构监管相关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在确认失信后,应当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失信主体被认定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自上一次管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同一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个部门和单位认定为不诚信的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将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了更长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失信所依据的文件被撤销或者被确认为违法、无效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当通知本局、专利局、商标局等各部门、各单位。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解除相应的管理措施。

被发现有失信行为的主体,在被发现失信的文件被撤销、违法或者无效后,可以及时申请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主体被发现失信满六个月,已改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相关后果,且未被发现失信的,可以向认定失信的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信用修复的决定。决定进行信用修复的,应当将相关决定提交知识产权保护处;决定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理由。

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后,应当通知本局、专利局、商标局等部门和单位。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解除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信修复

(1)距上次信用修复不足一年;

(二)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3)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能修复的。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可以将失信信息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查。

第三章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将有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有重大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或者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挂牌、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除等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办理。

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各单位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三年管理措施,对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除的主体及时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收到信息后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捷服务;

(二)在使用政府专项资金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下事项;

(三)在专利优先权审查等工作中,下列情况为优先权对象;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履行法定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和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免、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等方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编制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规范,推动信用评价发展,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实行信贷科目分类管理。

鼓励相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在知识产权领域积极运用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认证、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信用管理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在信贷管理中,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055-79000(国办发报字〔2019〕5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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