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招生章程2020(三明学院招生章程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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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二条学校全称三明大学(GB代码11311)
第三条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京东路25号
第四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办学类型和学历证书类型三明学院是福建省公办本科高等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教育部以电子方式授予我校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批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要求
第九条2019年我校分省、分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条考生必须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一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英语作为本校专业的公共基础外语,即新生入学后,学校只安排英语语言课堂教学,非英语语言的考生应认真填表。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新生录取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普通专业录取规则按“专业清”规则录取,即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高级考生所报志愿全部不能录取的情况下,有调剂意愿的考生将在其专业志愿的基础上,根据其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情况,分配到录取不足的专业。不想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投档分数相,单科分数顺序为文史按语文、综合文科、数学、外语;工科数学,理科综合,中外文。
第十七条体育专业录取规则在实行梯度志愿的省份,按照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分数(综合成绩)和专业志愿录取。投档成绩(综合成绩)相,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在福建省艺术类“一档多投”模式中,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进行预录取排序
第十九条报考我校英语及商务英语专业,必须参加由你省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口语考试成绩应在标准以上。不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不要求。
第六章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制度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闽收费(2014)183号》文件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报销按费[2005]435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其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推荐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所在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
第二十五条减免学费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第二十六条其他资助渠道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引入社会助学基金等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七条资助政策详见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
第七章监督措施和投诉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和调查情况公开。在学校监察审计局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监督电话是0598-8399682和8397066。
第八章招生录取工作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三十条不得违反计划管理要求,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者无计划招生、调整计划。
第三十一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考生身体健康提出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不得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招生计划。
第三十三条不违反招生程序的规定降低考生录取标准,拒绝接收合格考生。
第三十四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不得改变已公示的考生专业选择、录取优惠分数线或录取不合格考生。
第三十五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新生注册过程中不得变更考生的录取专业。
第三十六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不得转普通专业或者外国语中学推荐录取的学生在新生入学后不得转非外语专业。
第三十七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禁止以各种方式向考生非法承诺,或者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录取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意抢生源。
第三十八条不得向中学、考生和家长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招生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不回避省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的学生录取考生。
第四十条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学生,不得组织参加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进行档案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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