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不正确的有(基建会计的考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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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下确需延期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重大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主管、预算(预)算主管一般不得调离。
建设单位确需撤销项目的,应当将项目相关财务资料移交其他机构承办和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和相关工程技术负责人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者协助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完成账务处理和财产物资清查核实,做到账、凭证、账表相符。施工单位应对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进行检查和验证。逐项检查,并妥善保管。应按或有定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和自用固定资产,应公开变价,不得占用或挪用。
第六条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代理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批准文件和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投资计划和预算;工程结算资料;相关会计和财务管理信息;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债权支付& # 039;的权利和债务;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结余资金的分配;
(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项目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计、检查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及建议;
(十)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工程竣工决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审计的,应附完整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表(附件2)。审计报告应当详细、详实,主要包括审计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结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相关信息主要
第十二条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应当制定统一的审核和审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本级部门和中央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的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的管理职责和程序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在经营性项目资本金中,财政资金比例不超过50%的,竣工项目决算可不报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先审核后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预算评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中减少的概算投资,按照投资来源比例返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狠抓尾部项目实施,及时办理尾部项目建设资金结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内容、报告格式和审批程序;对于设备、房屋等建筑物的购置,不需要单独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竣工决算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多算、重算工程量和高估建材价格的现象;
(2)待摊费用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预)内容实施,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规模、超预算(预)建设的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
(五)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否充分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6)项目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提出的重大问题是否已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的资本性支出和转投资是否有依据,是否合理;
(8)已完成的财务报表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报表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9)决算项目和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报送的决算数据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是否有相关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财政部对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以公开变价方式处置的,将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算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折旧后的设备净值的差额)计入递延投资,不包括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照公开变价金额与购买成本的差额,作为递延投资支出分配至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蔡健〔2002〕2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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