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生活百科 2023-04-30 18:06生活百科www.xing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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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 # 039;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不可缺少性是显而易见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同样重要。那么,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哪些规定呢?找法网本站性病网小编为你整理相关内容,下面为你解答。

随着经济的发展,应深入开展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 # 039;的守法意识。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不同单位、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那么,公众必须了解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内容。接下来,本文性病网为大家整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内容

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哪些规定?

055-79000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交通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人& # 0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应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人& # 039;各级政府应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当地人&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当地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03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人民的交通和建设管理部门& # 0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人& # 039;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 # 039;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模范遵守。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义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

第一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未登记机动车,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许可。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核

第十条核准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国家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国家技术安全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式,其新车经出厂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安全标准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并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扣押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机动车被用作抵押的;

报废机动车。

第十三条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应当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和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机动车检验费用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喷涂标志和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或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或者类似的标志、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拼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变更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类型为st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039;s牌照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可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039;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在中国境内许可。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人指定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 039;的执照;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携带机动车驾驶人& # 039;你的许可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实施资质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施。

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和驾驶培训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验证& # 039;的执照。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 039;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人& # 039;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数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者,随机动车驾驶人返回& # 039;的执照。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一年内无累计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的验证期& # 039;的许可证可以延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章道路交通法规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靠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需要,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允许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分道通行。没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有专用车道的,专用车道内只准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

第三十八条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下进行交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分流、限行、禁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施工等。有必要采取措施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或者在危险路段行驶,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超车

前车正在左转、调头、超车;

有可能遇到对面驶来的车;

前方车辆是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者工程救险车;

通过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繁忙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条件。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行驶,让有优先权的行人和车辆先行通过。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遇到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听从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如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应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当行人穿过人行横道时,他应该停下来让道。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装载应当符合核定的装载质量,严禁超载;装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物不得洒落或散落。

机动车携带超限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人数载客,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机动车需要搭载操作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难以移动,需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扩大警示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公路养护车辆和工程车辆在作业时,以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道分隔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禁止拖拉机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市的公路和道路上通行。禁止拖拉机通行的其他道路由人民政府规定& # 03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用于货运,但不能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的地点。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划定的停车位除外。

道路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交通规定

第五十七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地点的,停放非机动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动物;赶畜力车过马路时,司机要下车拉牲畜;驾驶车辆时,人们应该拴好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客交通规则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如果你通过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你应该跟着红绿灯走。通过没有红绿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过马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进行。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靠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接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行为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和智力障碍者,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引导,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听从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如果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应在确认没有列车接近后快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投掷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的行为& # 039;安全驾驶。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殊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公共汽车、全挂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应在距故障车辆方向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将车辆人员转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并及时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辆、清障车拖带。

第六十九条除人民群众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中的车辆& # 039;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时,应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人应当给予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你不& # 039;不能立即离开现场的,应当及时报告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逃逸的,事故现场的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报告。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进行专业检验。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039;美国法院。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039;美国法院。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施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车辆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电机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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