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家庭(简要谈谈民法典对家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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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民法典该如何对待家庭)对我国宪法对民事立法所提出的立法要求,民法典编纂者应勇于承担。图为2018年2月8日,沈阳北站候车室,回老家吉林敦化的郭先生一家三口席地而坐,从手机中挑选照片,准备发给家乡亲人。视觉中国 资料图
家庭对我们中国人的重要性,连远在欧洲的黑格尔都洞若观火。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指出,中国的国家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家庭的精神就是终古无变的宪法精神,家族的基础也是宪法的基础。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o娄离上》)家庭的社会核心地位不可替代,有鉴于此,《宪法》明文保护家庭,其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在宪法解释学上,此等条款意味着宪法对家庭的制度性保障,它要求立法者就家庭建构多层级的法律规范体系,以使家庭充分获得国家立法的认可与保护,从而使之成为一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的法律制度,而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生活事实。
,在践行宪法所确立的家庭之制度性保障方面,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委实乏善可陈。既有的民事立法不认可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传统的家产制在民事立法中基本被废弃。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立法者理应纠正过去民事立法在保护家庭方面的不足,以正视并珍重我们的传统资源——家庭。关于具体立法内容,笔者略陈管见于下,以就教于方家。
一、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怎样确立?
我国《民法通则》上尽管有“家庭”一词(参见第二十九、一百零四条),但实质上未赋予家庭民事主体地位,《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民事立法,亦随之将家庭排除于民事主体之外。而民事立法要践行宪法对家庭之制度性保障,首要的是认可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
对此,民法学家亦有呼吁,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研究员就主张民法典编纂要全面承认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他说“未来民法典要扩张家庭性的宪法功能,可考虑将‘户’的主体地位从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扩大到所有家庭,承认家庭的主体地位,这既契合中国人的民情,亦无违家庭法的现代化潮流。”(参见谢鸿飞《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超越宪法施行法与民法帝国主义》,《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已然规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既然这部新鲜出炉的民法典总则编未将家庭作为民事主体,那么未来在民法典分则家庭编(或曰亲属编)中认可补上亦无大碍。编纂民法典家庭编时,关于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具体如何规定呢?容笔者一一分析之。 共6页: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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