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女性地位有多低下-(古代女子地位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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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一句“夫为妻纲”让广大女性成为了男性的附庸品。在家庭中,女性被规定要温柔、勤劳、顺从、贞烈,要时刻约束自己的身心,处处注意自己的行为。她们享受着比男性更少的权利,犯了错却要承受比男性更重的罪责。 早在商朝晚期的《卜辞》中,就有丈夫死后将其妻妾烧死或溺死的记载,即“胶妾”、“沉妾”,可见,商朝晚期的女性就已经处于弱势地位了。到了周朝,《诗经》中更是有很多“弃妇”的幽怨故事,比如《卫风·氓》、《邶风·日月》,这说明当时并没有一种维护女性婚姻权利的制度,若是“士贰其行”,女子只能怨天尤人,而没有让丈夫为其出轨行为付出代价的机会。儒家文化诞生以后,女性低下的地位算是有了理论依据。从此以后两千年的传统社会里,女性从来没有翻身过。《易经》载“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这就把女性的活动范围限制在家庭中;《礼记》载,女性要“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这就是说,即使在家庭里,女性也没有发言权。自此,女性就开始了“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还要遵守“三从四德”的漫长日子。除了礼教的约束,中国古代的女性还要接受法律的苛刻管制。汉律规定,若妻子有身患重病或不能诞子等七种罪过,丈夫有权休妻再娶,即“七弃”原则“不孝、无子、淫乱、妒忌、多言、恶疾、盗窃”,而妻子却不能以任何理由抛弃丈夫,否则就是不贞,而且,丈夫如果“丧而未葬”,女子就不能“私定”,否则就要被“弃市”;在处理婚外情问题上,汉律也是很明显地偏袒男性若妻子通奸,则被处以“极刑”,若是丈夫通奸,却几乎没什么处罚;,如果丈夫犯罪受刑,妻子还要因为连坐受到牵累,比如丈夫要是被“诛死”,那么妻子便要被“徙边”,也就是发配边疆。到了隋朝,如果丈夫是做官的,那即使丈夫去世,妻子也不能改嫁,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唐朝的《唐律疏议》更是把妻子殴打丈夫规定为“十恶”,就是“十恶不赦”的“十恶”,而丈夫殴打妻子却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宋朝,程朱理学提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女性的地位更加低下,法律规定,一般伤人罪,处四年有期徒刑,若是妻子伤害丈夫,则处五年徒刑;《大明律》和《大清律》更是规定,丈夫殴打妻子,只要不是重伤就不算犯法,若至重伤则罪减一般伤害罪二等,而妻子殴打丈夫,则要受杖责一百,若至重伤,还要罪加一般伤害罪三等。在中国古代的习惯和法律之下,女性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证,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的地位低的可怜。古代的大多数女性,只能期盼着父母为自己找到一个人品端正的丈夫,若能如愿,自然一生顺遂,若不能如愿,则无处诉冤,只能听之任之,等待命运的安排。
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女性地位是非常低的,几千年的男尊女卑,女人是男人的附属,让女人裹小脚,婢妾可送人等。
但也有例外,商朝女人地位并不低,夏朝还是母系社会,唐宋女人是可以离婚再嫁的,只是明清把女人地位越讲越低。现在男女平等,上海男人做饭的很多,男人尊重女人、女人尊重男人的社会是真正的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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