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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主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交通、民用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建筑构件,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和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监理,可暂不进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一级是建设部,在地方一级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及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建设部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规划和管理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组织质量监督经验交流。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规划和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员的专业水平,颁发监督员证。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工作经验交流,组织监督员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监督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
第七,市、县建委(建设局)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局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所监理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质量
(1)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造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负责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工程监理的特大城市和监理站站长应为高级工程师;技术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2)监理人员应是具有建筑类相应中专学历,从事设计或施工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高中毕业,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根据监督工作量配备。建筑工程按每3 ~ 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人;工业、交通和市政公共工程的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决定。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
(1)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质量问题。
(3)努力提高专业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改进监督工作。
(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
第四章监理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到监理站办理监理手续,并提交勘察设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两周内,确定工程的监督人,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出监督设计。
第十七条、监督工作的内容:
(1)工程开工前,监理方应对所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以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在工程施工中,监理人员必须根据监理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building (oc是什么意思?Oc指原字,原字的缩写。Oc有更多的含义。)和结构工程抽查重点是决定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的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其他项目的监理重点取决于项目的性质。
零部件质量的监管重点是检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方法和零部件质量。
(三)工程竣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检查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八条、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章权力和责任
第十九条、监督站有下列职权:
(一)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应报请当地建设部门给予奖励。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要及时妥善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在建工程要停工整顿。
(四)对不合格的工程,作出修复和加固的决定,直至其
第二十一条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收取的监督费应当退还。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因监管人员失职、失误、渎职造成工作失职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或者撤职处分。涉及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督站和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和其他奖励。
第六章费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构件厂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缴纳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监理费主要用于监理工作的正常开支(如办公费、人员工资、财政部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用等。),以及购买探测器、设备和车辆等。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理费。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员的标准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的原则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内地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凡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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