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

生活百科 2023-04-29 12:35生活百科www.xing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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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7条规定

  【自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做了具体说明。

  该解释第1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首,是指在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虽已发现,但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因患病、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投案,或者通过书信、电报委托他人先行投案的;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只是因为行为可疑,经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讯问教育,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作案后逃逸,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的;经查证确实准备自首,或者正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而是在亲友劝说和陪同下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逃逸,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数罪并罚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所实施的部分罪行的,只有如实供述部分罪行的行为才会认定为自首。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应当如实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主犯应当供述其他共犯已知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2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决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认定的罪行不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纵观以上法律,不难发现,一般情况下,自首必须满足很多条件,比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自首制度不仅仅是这些薄薄的文字,背后还隐藏着更多的裁判规则。今天,边肖将给你一个简短的。

  自动投案的相关规则。

  应当认定为自首。

   1.作案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肇事者,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并未逃离现场,并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未拒捕,并供述犯罪事实的;

   3.犯罪嫌疑人在j

   7.调查人员要求被告协助抓捕其他被告。如果公安人员失去对被告人的控制,被告人主动投案,那么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8.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但由于客观原因,本人和代为投案的人未能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被抓获的人也可视为主动投案;

   9.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

   10.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抓捕时不存在拒捕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11.犯罪嫌疑人亲属报案后,因客观原因未能送犯罪嫌疑人投案,而是由公安人员看守带领将其抓获,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12.公安机关口头或者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首;

  不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如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驶的车辆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不能认定为自首;

   2.被带回公安机关作为“目击证人”不主动到案,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如果是在侦查机关出于侦破案件的目的,已经对案件采取人身控制的情况下,才坦白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4.公安人员没有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也没有办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但公安机关已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指派专人看守和控制病房,并已实际控制了被告人的身体。被告人此时的情形应认定为采取了“强制措施”,即使被告人有清醒后主动投案的故意或行为,也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

   5.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放任其失控,按照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6.为解救被害人未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认定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7.虽然被告家属报了案,但没有将被告绳之以法。如果被告人在警察到达现场后没有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不能认定为自首;

  真实供词的要点。

   1.报假案,编造虚假信息,欺骗司法机关,不同于自首。在认罪过程中,如果推诿罪责,避重就轻,隐瞒真相,企图减轻罪责,就不能视为如实供述。(南池子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080号(总第12期))

   2.行为人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之前,其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且到案后没有隐瞒不利行为,也没有在意识到其行为构成犯罪后改变供述,或者逃避审查判决,应当认定为自首。(《刑事审判参考》第172号刘诉蒋故意伤害案(总第25期))

   3.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是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才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565号颜光福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号))

   4.行为人因涉嫌某种犯罪被逮捕后,有义务如实供述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涉嫌犯罪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罪行,并且

   2.被告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视为翻供;被告人供述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首成立(221号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刑事审判参考(30号))

   3.被害人在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先犯重伤的供述,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供述,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所以不能认为他的行为构成自首。(李吉林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第705号(总第80号))

   4.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其以个人名义前来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第776号徐峰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号))

   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要求行为人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客观行为,而且要如实供述自己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规定,行为性质的正当性不影响自首的成立。055-79000规定,对自己行为性质的正当化,必须以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前提,即本质上是法律适用的借口,而不是犯罪事实本身存在的借口。(943号冯与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6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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