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概述怎么写(刑事诉讼法学概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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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诉讼和刑事诉讼
一.诉讼和刑事诉讼
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人类社会停止和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在西方人的概念中,诉讼是指法院活动处理案件和纠纷的过程或程序;在中国人的观念里,诉讼这个词是由两个词组成的诉讼和诉讼。诉讼即告、告、告,而诉讼即辩或辩,即把是非曲直辩入诉讼。,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是指纠纷的一方即原告向法院告发或主张,法院试图解决双方纠纷的活动。,诉讼的构成必须满足被告、原告和法院的基本条件。,诉讼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显然,原始社会是没有诉讼的。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阶级,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不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而是由当事人按照传统习惯自行解决。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传统习俗、部落首领威望等因素已经不能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我们不得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根据已经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制度来解决社会纠纷和争议。,诉讼是国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执法的一项活动,它与国家和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国家授权某些机关通过诉讼查明案件和纠纷的真相,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和利益。从本质上讲,诉讼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司法权的重要活动,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权的重要方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强制性。
1.词源《说文》:苏,苏也。诉讼,争也。中文诉讼一词连用,即通知司法机关据理力争,俗称打官司,在词法上是动词。《大元通制》元朝以诉讼为法定称谓,但仍无现代意义。现代程序(modern procedure)一词起源于欧美,意为做事的过程、手续和程序。它是语法中的名词。
定义我国学者习惯用活动(动词)来定义诉讼诉讼是特定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特定案件的活动。可见,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是诉讼的基本条件。
类型根据实体问题和诉讼形式的不同,诉讼可分为三种(1)民事诉讼,(2)刑事诉讼,(3)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的概念
1.刑事诉讼的定义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作为一项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是由几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环节组成的,这些不同的环节就是刑事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公诉案件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关于如何处理刑事诉讼阶段之间的关系,法学界存在审判中心论和诉讼阶段论之争。前者认为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后者认为每个诉讼阶段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同等重要。[第页]
刑事诉讼的含义--广义刑事诉讼与狭义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可以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总称,也可以指法院单独的审判活动。前者是广义的刑事诉讼,后者是狭义的刑事诉讼。这门学科研究广义的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的特点
1.它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力的活动。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处罚权的活动。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是由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进行的;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根据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进行;刑事诉讼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刑事诉讼的这一特点使刑事诉讼区别于个人行为。人类社会从原始的同性性报复转变为通过刑事诉讼解决犯罪和刑事责任,标志着从愚昧到文明的飞跃。,刑事诉讼有特定的任务,即揭露罪行、证明罪行、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惩罚罪犯、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只要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司法机关就应当主动调查,刑事诉讼就可以开始和继续;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启动或者继续进行刑事诉讼。在已经开始的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或者终结刑事诉讼。第三,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诉讼主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公示最直接的意义就是让当事人知道诉讼的过程,当事人不知道诉讼的过程就不能接受诉讼的裁定。所谓民主,就是让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法官只在当事人充分陈述的基础上作出裁决;民主的另一个要求是听取双方的意见。民主是当事人服从和接受诉讼结果的必要条件。,刑事诉讼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显然离不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刑事诉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任意选择或超越诉讼阶段。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对于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司法机关主观滥用职权,确保刑事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认为,《权利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并非毫无意义。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第页]
三大诉讼的异同
(一)三大诉讼的共同点
1.有一些有争议的事实,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2.双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的参与;
3.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参与;
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一,诉讼之所以会发生和引起,是因为有一些事实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否则,诉讼就不会发生;第二,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参与。只有一方作为原告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另一方作为被告被国家司法机关调查,诉讼才能成立;第三,诉讼必须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没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参与就没有诉讼;第四,诉讼一般需要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参与,这是保证任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第五,诉讼
3.不同的程序法(诉讼形式)是基于。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最明显、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这三种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诉讼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罪与罚,核心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与此无关。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罪行和刑罚的国家刑法,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的民法和调整行政关系的国家行政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刑事诉讼法的定义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参与下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意义。
(1)狭义而正式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广义的实体法是指一个国家关于刑事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除了刑事诉讼法,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学科研究的是宽泛的实体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起源[page]
1.法律起源的意义(张志辉。国际刑法理论(补编)。政法大学版1999.1.P30 .)来源这个词的字面意思是指事物的起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从何而来。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即什么决定法律的内容,什么表现法律。前者解释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基础,后者解释法律的存在和表现形式。这是指刑事诉讼法的正式起源。
刑事诉讼法的起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法令的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其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一切规定,从宗旨、任务、基本原则到基本程序和制度,都必须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与宪法精神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它保障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内容都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比如,宪法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如何行使辩护权,辩护人的种类,辩护人的权利
权利、法律援助制度等等。
(2)刑事诉讼法;055-79000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刑事诉讼程序。
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基本程序,共4部分225条。
(3)其他法律;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刑事诉讼的规定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之一。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等。
(4)法律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指示和批复,往往被视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8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属于这一类。
5]行政
[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作为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必须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承认,是缔约双方或参与承认条约的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按照国际惯例,只要签约国不对条约内容声明保留,条约经权威机构批准后,即成为成员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国家的正式法律渊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缔结或加入了许多含有刑事诉讼条款的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使中国承担了相应的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号法律,要求中国对其加入或批准的此类国际公约承担国际义务并行使相应的刑事管辖权。这一决议为中国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和普通罪行行使管辖权奠定了法律基础。[第页]
三。刑事诉讼法的性质
1.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部门;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属于基本法范畴。只要社会上有犯罪,就必须有刑事诉讼来追究和惩罚。在提倡公共救助的时代,刑事程序在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国家在进行法制建设时,都把刑事诉讼法放在重要位置。,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涉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以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基于此,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如无罪推定、公开审判、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等。中国的社会主义立法进程也充分显示了刑事诉讼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之初,继宪法颁布之后,刑事诉讼法被列入国家的第一个立法议程。十年动乱之后,国家如火如荼,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作为这个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它在国家制定颁布的第一批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1.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程序法;根据法律的内容分类,国家法律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刑事诉讼应当如何进行的法律,所以属于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刑事诉讼程序,最低是多少?的最小合成数是4。合数是指能被除1和自身以外的其他数(除0以外)整除的自然数。自然数从0开始。)诉讼活动中的行为人、专门机构、诉讼当事人应该做什么?我不应该做什么?应该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应当履行哪些诉讼义务?等等,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成为每个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任何专门机关、案件承办人和诉讼参与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就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甚至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造成冤假错案,无法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
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而存在的。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程序法是规定程序权利义务的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刑法、民法、行政法都属于实体法。程序法确保了执行
3.刑事诉讼法具有很强的阶级性;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在总体上是阶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是为惩罚犯罪服务的,而犯罪则以不同的方式侵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违背了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所维系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犯罪侵害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和人民的利益。,以惩罚犯罪为直接目的的刑事诉讼,从根本上说是行使国家专政、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其阶级性非常明显。[第页]
刑事诉讼法具有社会公共性。第一,各国刑事诉讼法都包含一些基于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内容,如听取当事人意见、辩护和辩论、诉讼阶段、证据种类和规则等。第二,各国刑事诉讼法都注重科学技术和文明成果的运用。
在从整体上认识到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性的,也要看到刑事诉讼法的社会共同性。各国刑事诉讼法都包含了一些基于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内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制度和规则包含着一些客观的、规律性的内容。因为在查处犯罪活动中,如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体现了对法律认识的客观要求,也与科技文明的成就有很大关系。比如在诉讼中,一般要求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意见。这不仅是现代诉讼的惯例,也是奴隶制和封建制诉讼中已经注意到的问题。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侦查、起诉、一审、上诉审等程序。在法庭审判中,通常是先调查事实,然后进行辩论,再进行判决。这些都是诉讼规则的体现,也是办案的基本要求。对犯罪现场、尸体、人身伤害的调查检验程序,显然涉及科学技术的运用,也是认识规律的体现。事实上,正如人类认识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刑事诉讼也有一个认知、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从蒙昧到进化,再到文明的轨迹。通过不断的探索,我们出了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共性的东西,如公开审判、无罪推定、控审分离等。这些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优秀诉讼文化,而不是某一阶级或某一社会形态的专属产物。
四。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1.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保证刑法的实施。
(1)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的专门国家机关及其职权划分,从组织上保证刑罚权力的正确行使。
明确规定了保证各国家专门机关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相统一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
明确规定了证据种类和证据使用规则,以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4)明确规定了科学严谨的程序制度,确保刑事案件最终得到实质上的公正处理。
5]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和简易程序,可以保证刑法的高效实施。
刑事诉讼法本身的独立价值。
它反映了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它通过判例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创造了刑法规范。
(3)它限制了刑法在特定情况下的实施。
动词(verb的缩写)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page] 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分别解决诉讼中的不同问题。
刑事诉讼总是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不及物动词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和规律的部门法。它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分支。刑事诉讼法因其特定的研究对象而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应当全面系统地研究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和规范体系。本研究着眼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侧重于阐释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蕴含的客观规律。实践研究应着眼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权力机关制定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都属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范围。开展这项工作,要科学准确地厘清法律条文的含义,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各部分之间的联系,该法与其他相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深入研究其制定的人文背景、社会环境、立法依据等相关问题;必要性研究是基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丰富和不断发展,根据刑事诉讼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解释和语义分析,并参考一些具有世界意义的能够反映诉讼规律的优秀诉讼文化,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刑事诉讼法研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刑事诉讼实践中的问题,即需要深入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适用和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方法,不断刑事诉讼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为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研究找到科学的理论切入点和新的理论生长点;,有助于我们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更深刻的理解,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实施这些法律规定。
3.刑事诉讼理论。在以往的研究中,诉讼法学界侧重于对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解释,而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创新关注甚少,使得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仍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循环中。实际上,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学科,其研究领域非常广阔。解释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语义仅仅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第一步;分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内在缺陷,提出如何补充和修改,只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第二步;刑事诉讼法学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第三步,是刑事诉讼理论创新的必由之路,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想殿堂,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走出幼稚走向自信的必然选择。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需要开拓广泛的领域,如刑事诉讼结构理论、刑事诉讼社会学理论、刑事诉讼哲学、刑事诉讼文化学、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刑事诉讼功能与法律关系理论、程序正义理论等。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创新。[第页]
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发展历史。当代所有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是历史上刑事诉讼制度存在和变革的产物。,全面把握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有助于深刻理解现有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精神实质。在刑事诉讼法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证据制度等重大理论问题,历来众说纷纭。这些理论学说是对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本质和发展规律的高度概括,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阶段性成果。只有在充分掌握这些刑事诉讼法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通过古今中外刑事诉讼制度的纵横比较研究,才能进一步提高认识刑事诉讼客观发展规律的能力,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才能不断走向新境界。
(1)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
(2)外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
(3)联合国刑事司法标准;
(4)港澳台现行刑事诉讼制度。
(3)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应该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为指导。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是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也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根本方法。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指导下,结合刑事诉讼法研究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解释方法
(二)比较法刑事诉讼法研究中经常使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所谓分析法律,现实
质量是解释和说明法律。,法律再细再具体,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相比,还是笼统的。,要准确理解和实施法律,就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分析和解释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比较法是刑事诉讼法研究中一种重要的、最常用的方法。世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各具特色。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法系,每个法系内部每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不同。,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都有共同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对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刑罚。
本文对不期的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利弊,并对利弊进行了评析,以期吸取教训,更好地认识规律性,不断推动刑事诉讼法整体的健康发展。
[page](三)历史分析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也是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常用的方法。刑事诉讼法并不是一直存在的,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时,应该将刑事诉讼法现象置于当时的历史环境中,而不是脱离具体的历史背景孤立地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原理。只有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才能合理解释不同社会制度下刑事诉讼法的不同特点,以及同一社会制度下不同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同特点,进而在研究中得出正确的结论。
价值分析方法
在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中,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就是通过分析刑事诉讼的利益、价值和目的来研究刑事诉讼程序和程序模式。作为一项社会控制工程,刑事司法旨在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由于利益的价值需要产生目标体系并最终决定行为模式,社会利益要求不同,其保护手段即刑事司法制度的模式也不同。,通过分析具体的利益关系,把握驱动刑事司法运行、决定运行方式的利益价值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把握刑事司法的设计和运行思路,从而构建战略方案。
(5)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研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反对只停留在感性认识上的经验主义,又要反对严重脱离实际的教条式的文字游戏。研究任何刑事诉讼法理论,都离不开它产生的客观条件。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坚持中国的具体情况,这样才能得出合理的、符合实际的结论。理论上要互相学习,比较的目的是互相学习。,这种借鉴并不是照搬他国的理论,而是吸收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有益的刑事诉讼法理论,借鉴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从而大力推进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
(六)经济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运用价格理论或微观经济学,以及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相关的实证和规范方法,调查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其未来发展。它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在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应主要从立法和司法成本的角度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分析,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支出达到刑事诉讼的预期目的。在此之前,人们往往更多地关注刑事诉讼法的抽象价值,如正义、公平、合理等,而忽略了对其经济成本的分析。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其立法和实施必须考虑其经济效益。
本,我们应当注意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实际效果与其成本之间的合理利益比较与平衡。,经济分析的方法还揭示了降低法律成本的最佳途径是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国家必须相应地制定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这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第页]
(七)阶级分析法阶级分析法是指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方法,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阶级分析法要求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把刑事诉讼法置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置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从刑事诉讼法制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背景出发,考察立法者的阶级属性和刑事诉讼法在阶级斗争中的实际作用,以确定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形态和本质。这种研究方法的特点是通过对法律的定性分析来揭示法律的阶级性,而不涉及法律的技术性内容。显然,阶级分析法是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不可或缺的方法,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
第一,基于阶级本质的刑事诉讼法的历史考察
以刑事诉讼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就是以刑事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利益为标准
(一)奴隶社会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点
1.奴隶制刑事诉讼的本质和主要特征是,它是维护奴隶主社会秩序的工具,公开保护奴隶主的特权,残酷无情地镇压大多数奴隶。
2.司法权属于行政权,国王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拥有杀人夺权。
3.这与对庶人来说礼貌是不够的,对医生来说惩罚是不够的这一事实是一致的。凡判令夫妻不得坐监诉讼,即奴隶主不能亲自参加诉讼,而广大奴隶不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或客体。
4.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没有区分,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区分。
5.弹劾诉讼和神证制度被广泛采用。
(二)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点
封建社会刑事诉讼,西方以欧洲为代表,东方以中国为代表。
1.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是地主阶级手中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工具。其本质特征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享有的特权和对广大农民的残酷镇压。
2.司法权属于行政权,帝华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欧洲教会在司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由于对被告人供述的重视和刑讯逼供方法的广泛使用,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
4.司法监督、检察机关和制度应运而生。
5.审问式诉讼被广泛使用,一些欧洲国家有法律证据制度。[第页]
(三)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和特征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反对专制封建司法的斗争中建立、发展和完善的。
1.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工具。
2、实行三权公开,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检审分离,而不起诉和不理。
3.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被告人有辩护权,禁止刑讯逼供,赋予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辩论原则。
5.在批判的基础上,继承弹劾和质疑诉讼,形成辩论诉讼或混合诉讼,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
(4)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和特征
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来阐述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和特征。
1.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工具。
2.在批判和继承资本主义刑事诉讼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被赋予了全新的内容,使其真正具有先进性、民主性和科学性。
3.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陪审员等原则和制度。
4.就刑事诉讼的形式而言,它类似于资本主义的混合形式,但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证据制度上,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反对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追求刑事案件的实质真实性。
第二,基于结构形式的刑事诉讼法历史考察。
以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为标准,意味着控诉、辩护、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据此,刑事诉讼可以分为弹劾程序、讯问程序和混合程序。在混合诉讼中,有两种类型的诉讼诉讼主义和职权主义。
弹劾诉讼弹劾诉讼又称为指控诉讼,是个人对犯罪拥有绝对指控权,国家机关不采取主动的诉讼制度
1.实行私诉制度,国家不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在奴隶制社会,诉讼被视为私事,只有在受害者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提出申诉后,司法当局才会受理。没有原告,法院会擅自主动提起诉讼。即如古罗马法律谚语所言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在古代雅典,无论是私诉还是公诉,传唤被告到庭都不是国家机关的责任,而是原告本人的责任。公元5世纪至8世纪,欧洲法兰克王国的刑事诉讼通常实行自诉制度,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控告犯罪,原告本人或几名亲属前往传唤被告。如果被告拒绝出庭,那就证明他犯了错误,根据Sarik法典,他被罚款15个金币。[第页]
2.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这种诉讼模式的出发点是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视为类似民事诉讼的双方之间的私人纠纷和诉讼。这种诉讼明显保留了原始民主和氏族部落平等的痕迹,因为原始氏族成员之间的纠纷是在氏族大会之前通过双方的平等诉讼来解决的。,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不仅公开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统治,而且公开确立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例如,适用的刑罚不是基于罪行的严重程度,而是基于犯罪者和受害者的社会地位。严格的等级制度使得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建立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不同身份的人在诉讼中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奴隶无权起诉。奴隶的证言虽然是一种证据,但奴隶没有资格出庭作证。规定可以折磨奴隶。
3.法官的立场相对消极,庭审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在这种诉讼形式中,法官主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在听取他们的辩论后作出判决。法官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出庭,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纠纷是否按照诉讼规则进行,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决定纠纷的输赢。各方的作用是积极的。他们推进整个诉讼过程,提供证据,平等辩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议》第一表第六条规定,协商也应由(原告)在(开庭)时提出请求。第七条规定如(双方)不能和解,诉讼应在中午前或在见面地点进行。双方依次申辩。
4.司法与行政一体化。在奴隶制弹劾诉讼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司法职能从属于行政职能。比如在古巴比伦,地区行政长官Shagennaku是当地的治安官,基层行政长官Lingrabbi Anum也参与并主持审判案件。在古埃及,国家和最高法院分别由总督和总理领导。在古罗马,除法院外,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如人民议会和执政官)行使。
5.采用神证制度。在奴隶制时期,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较低,很多疑难案件无法考证,法官往往借助神灵的启示来解决这些纠纷,以保证判决的结论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比如公元前20世纪第7条,《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果一个自由民的女儿被引诱离家出走,她的父母知道了,她会被引诱向上帝发誓如果她知道了,她就应该知道。古巴比伦《十二铜表法》第二条规定,如果有人指控他人施行巫术,但无法证明,被指控施行巫术的人应当走近河边,投河自尽。如果他被河流制服,举报人可以获得他的房子;另一方面,如果河流解剖了这个人,使他安全,指责别人巫术的人应该被处死,而那个自己投入
弹劾诉讼又称控告诉讼,是个人对犯罪拥有绝对的控告权,国家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作为调解者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二)弹劾程序的特点
1.民不告,官不理,就是实行私人告发制度,国家没有专门的检察机关。
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
3.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仲裁者的地位。
1.审判一般公开进行,可以互相对质和辩论。
进行神判,即采用决斗、泼水泼火的方式,根据所谓神判的结果做出判决。
疑问式诉讼疑问式诉讼模式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的欧洲各国。这种程序代码的典型例子是1532年德国的《苏美尔法典》和1539年法国的《汉穆拉比法典》。,英国的星座法庭在君主专制时期也实行审问制。纠问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
1.法官依据职权主动调查犯罪。在纠问式诉讼中,法官不再是处于被动诉讼地位的仲裁者,而是兼具指控和审判的职能。一旦发现刑事案件,无论有无原告,法官都应依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这种诉讼模式并没有否定个人的诉权,只是没有把个人的告知作为审判的前提,即没有贯彻不诉不理原则。例如,在公元9世纪的欧洲法兰克王国,如果王室法庭和巡回法庭的法官发现涉及王室利益的刑事案件,法官必须根据职权主动讯问当事人和证人,以查明事实作为其判决的依据。
2.被告只是刑讯逼供的对象,没有诉讼权利。在纠问式诉讼中,刑讯是整个诉讼过程的中心环节。被告人只是侦查讯问的对象,只有坦白的义务,没有反驳和辩护的权利。比如欧洲13世纪建立的宗教裁判所,实行极其残酷的审判制度,对被告进行秘密审判。无论原告和证人是谁,所有的被告都是保密的;并将严刑拷打他们作为提取证据的主要手段。
3.侦查和审判均秘密进行,采取间接书面审理。法官可以自行决定开始刑事诉讼,他有权秘密讯问证人和被告,以及收集他认为有用的证据。因为审前调查涉及到对被告人的羁押和庭审所需全部材料的形成,所以所谓的庭审只是让被告人在准备好的申诉材料上进行供述和作出判决,整个诉讼过程都是秘密的、书面的。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事先规定的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和大小。法官只能机械适用,不能自由判断和选择。法定证据制度以口供为证据之王,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法官通过刑讯逼供,尽力获取定案所依据的口供。比如《加洛林纳刑法典》规定,当有一定证据怀疑被告人有犯罪行为,而他又不供述的时候,允许使用刑讯逼供。在法兰克王国,被告被折磨两次。在调查期间,他第一次被迫坦白;第二次判刑后,他被迫供认了他的同谋。[第页]
审问式诉讼的概念
讯问诉讼又称讯问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职权,不论被害人是否有诉,主动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审问式诉讼的特点
1.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采取主动
混合诉讼混合辩论诉讼以批评、弹劾、质询诉讼为基础,是两种诉讼模式的结合。现在的英美及大陆等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这种诉讼模式,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由于地理位置、法律渊源和历史传统的差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辩论诉讼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1.混合辩论诉讼的特征。
混合辩论诉讼的主要特征如下
(1)司法独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及其相互制衡,是资本主义国家构建其权力体系的政治哲学基础。司法独立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为落实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如法院自成体系,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法官高薪、全职、不受弹劾等。他们认为犯罪不仅侵害了个人的利益,也直接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国家应该主动介入并追究;另一方面,认为起诉必须与审判分离,以确保审判程序的客观度量体系和慷慨的退休保障等。这些规定使法官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
(2)检审职能分离,贯彻不诉不理的诉讼原则。这与法官兼具起诉和审判职能的纠问式诉讼相反。现代国家是方形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犯罪的公诉制度已经普遍建立。比如法国,1890年就明确规定检察官是行政机关指派给各级法院的代理人,并根据法院的不同审判级别,设置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负责对各类犯罪的起诉。即使是像英国这样有自诉传统的国家,在现代,大部分案件都是由警察机关提起公诉,严重犯罪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英雄
我国1985年刑事诉讼法对起诉制度进行了改革,使检察机关实际上拥有了大部分案件的起诉权,国家公诉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自诉。指控职能和审判职能被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这是资本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共同特征。[第页]
(3)赋予被告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主张用辩论诉讼取代专横的纠问式诉讼,在辩论诉讼中,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有权要求代理人为自己辩护。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原则。此后,法国等一些国家也纷纷效仿,在立法中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资产阶级掌权后,为了满足资本的自由竞争和财产、人身自由的安全需要,国防逐渐专业化,形成了
贯穿刑事诉讼法程序的基本原则。美国宪法1991年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都有权得到法庭律师的帮助。同年,法国宪法规定,从预审开始,不得禁止被告接受辩护援助。日本宪法第37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委托合格的辩护人。辩护制度的建立对于确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西方国家强调审判程序的公正。他们认为,保证审判程序公正有两个条件一是任何人都不能审判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法官要公正;二是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权利,让他们在庭审中充分进行陈述和申辩。,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和原则来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如果审判公开,法院的审判活动将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针对法官在纠问式诉讼中间接书面审理的做法,确立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采信的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充分辩论和质证,法官应当到场,亲自听取庭审辩论的全过程。
(5)推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是相对于职权主义诉讼中的法定证据而言的。是指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和大小,不是法律事先规定的,是法官和陪审员根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自由判断和选择的。在1791年9月29日的指令中,法国制宪会议公布了法官应当以内心确信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的原则,法官必须以内心确信作为唯一的裁判依据。《法兰索瓦一世令》在1808年对自由心证制度作了更详细的规定。继法国之后,欧洲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也相继规定了这一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相比,自由心证是证据制度的一大进步。
(一)混合诉讼的概念
混合式,又称妥协式或辩论式,兼具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的特点,是吸收了两种诉讼类型优点的一种诉讼形式。现在世界各地基本都采用这种诉讼形式。但由于地理位置、法律渊源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与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混合诉讼在三大功能的划分和价值取向上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是职权诉讼形式,后者是当事人诉讼形式。[第页]
(二)大陆法系中的职权主义诉讼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也称为非对抗式诉讼或审问式诉讼。这种诉讼模式更注重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特别强调法官在法庭审判中的主导地位。一句话,可以概括为主动的法官和被动的当事人。这种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侦查程序中,这种诉讼模式不承认双方的平等诉讼地位,认为侦查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单方行为,被告人有义务忍受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虽然在侦查程序中允许律师参与诉讼,但不承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被告人认为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行轻微,只能要求侦查机关代为收集。,在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不需要获得法官的令状。
(2)在起诉程序中,检察官一般没有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认为侦查犯罪是国家机关的职责,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就必须起诉(起诉法定主义)。,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在职权主义下,检察机关也享有限制性的检察裁量权。
(3)在检察活动中贯彻案卷移送原则。在法国、德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必须指挥审判并亲自调查证据,有必要在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是整个活动的中心,查明事实真相的责任属于法官,法官掌握着诉讼的主动权,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审判活动是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基础的。法官依据职权积极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积极调查证据。控辩双方的法庭活动受到限制,效果比较负面。
1.权威主义的诉讼形式观
职权诉讼的形式也称为非对抗制或审问制。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
权威主义诉讼形式的特征
(1)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及其专门人员,依据职权积极侦查犯罪。
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被告人的权利在侦查中受到限制。
(3)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在公诉条件下,检察官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也就是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
(4)在法庭审判中,法官是整个活动的中心,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负责查明案件事实,积极调查证据。控辩双方的法庭活动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效果是比较负面的。[第页]
有明确的申诉和救济程序。
(三)普通法制度下的诉讼。
英美法系的对抗制也称为对抗式诉讼和辩论式诉讼。这种诉讼模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他们在诉讼中进行对抗和辩论,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只起到仲裁的作用。,它是一个沉默的法官,一个争论的当事人。这种诉讼形式的主要特点是
(1)在侦查程序中,对抗制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警察、检察官对抗的权利。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辩护律师有权自行调查或委托私家侦探调查,有权在预审时出示辩护证据或自带证人出庭作证。在预审法庭上,警察和检察官的证据并不优于被告的证据。,为了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取得法官的令状。
(2)关于起诉形式,事件参与主义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灵活的起诉方式。即使犯罪证据充分,检察机关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起诉后,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撤回。
(3)在案卷材料的移送上,当事人主义适用一诉主义。即防止法官预断,检察官决定起诉案件时,只能把起诉书发给法庭,不能有任何证据,也不能记录任何可以使法官对被告产生偏见的东西。
(4)对抗制的对抗性质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控辩双方的积极活动为核心内容。他们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交叉讯问、质证、辩论证人,然后双方进行辩论。法官的职权仅限于辅助性事务,其主要任务是对控辩双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判断和选择。
1.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的概念
当事人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或辩论式诉讼,其特点是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相互据理力争,法官起消极的调解和仲裁作用。
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的特点。
(1)调查和起诉主要由警方进行。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权与警察对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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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mainland China有独裁主义的历史传统。二战后,美国以当事人主义重塑了日本的诉讼制度。近代日本的刑事诉讼模式主要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但也具有一些权威主义的特征。日本的混合辩论诉讼模式有以下特点[page]
(1)在侦查程序上,日本刑事诉讼法强调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但与当事人参与主义并不完全相同。它有三个特点一是侦查机关在逮捕、拘留、搜查、扣押被告人之前,必须取得法官的令状。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款规定,法官认为有充分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时,应检察官或法警的请求,签发逮捕证。二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讯问时检察官必须告知。三是确认嫌疑人。
辩护人依赖权,并保证其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与辩护人会见的权利,但指定的期日、场所及时间,侦查机关可视情况而定。(2)实行 起诉状一本主义 ,赋予检察官一定限度的起诉裁量权。日本实行国家追诉主义,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没有自诉,这体现了职权主义的特征。但又实行 起诉状一本主义 ,而不向法官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起诉裁量权,设立了一些相关的监督机制。
(3)在审判程序上,基本上实行对抗制方式。在庭审中一般不是由审判官主动调查证据,而是由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地进行举证和进行交叉询问。调查完毕后,双方再就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审判长并不是消极被动的,他仍然掌握指挥权。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 在公审期日的诉讼指挥,由审判长执行。 第298条规定 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 从这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日本的庭审程序兼具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的形式
㈠我国刑事诉讼形式的特点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补充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并提交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同年3月17日,正式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从刑事诉讼法修改补充的条文来看,由原来的164条增加到225条,除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死刑复核未作改动以外,其他的篇章都作了重大的补充修改,使得刑事诉讼制度沿着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具体而言,此次对刑事诉讼程序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认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法院最终判定有罪之前,应该被推定为无罪的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但又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全盘照抄无罪推定的内容,而是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这一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人民检察院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免予起诉制度,这对于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促进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保障人[page]
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原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刑事诉讼,对此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受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终结,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时,律师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了解案情,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获得了与公诉人平等对抗的权利,大大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3)加强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肯定了被害人的申请回避、申诉权以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扩大了被害人提起自诉的范围,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4)兼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修改。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当延长了拘留的期限,放宽了逮捕的条件,废除了收容审查,为了满足公机关打击犯罪的需要,规定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长期限可延长到37天;由于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过严,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逮捕条件中 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修改为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二是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原刑事诉讼法只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条件、期限和执行方式以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要求的法律后果,使得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三是规定了各类强制措施的期限。为了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对象的合法权利,对各类强制措施都规定了明确的期限,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对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5)改革了庭审方式,吸收了对抗制诉讼的合理格局,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修改为程序性审查,以防止审判人员 先入为主 ,影响审判公正;二是弱化了法官在庭审中的权力,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明确规定了公诉人、自诉人、辩护人在法庭上的举证责任,法庭中法官的主要责任是主持审判,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意见,审查核实证据并作出公正裁判。而公诉人和辩护人双方都有义务当庭出示物证,对未到庭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三是扩大了合议庭的职权,改变了过去合议庭负责审理,而由院长或审判委员负责裁判的现象。[page]
(6)增加了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明确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程序的案件的范围、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和审结期限。简易程序的增设是刑事立法中世界各国审判程序的一项内容,已被各国普遍认可和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既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又可以使人民法院迅速解决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从而集中精力审理重大疑难案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期间及具体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一大里程碑,它的贯彻执行将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意义。
从总体说,我国刑事诉讼形式是职权主义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做法
⒈律师提前界入;
⒉简化了起诉时所移送的材料,使庭前审查主要限于程序性审查,以免先入为主,审前预断;
⒊改革了庭审方式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
㈡我国刑事诉讼形式的主要不足
⒈没有确立证据展示制度;
⒉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有效措施;
⒊侦检关系欠合理;
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不足。
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立即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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