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福珍事件案例分析(2009年唐福珍事件)
唐福珍事件案例分析(2009年唐福珍事件),本文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唐福珍事件案例分析(2009年唐福珍事件)相关信息,下面一起看看。
许多朋友想知道一些关于唐福珍事件的信息。以下是由(升天资讯)边肖整理的有关唐福珍事件的内容,与大家分享。让我们看一看。很多朋友想了解一些土地转让的信息。以下是由(扬升资讯)边肖整理的有关土地转让的内容,与大家分享。让我们看一看。
农村移民土地流转意愿的发展趋势仅供参考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分配格局不仅关系到农民收入、农业效率和农村福利,还关系到城乡资源优化配置的格局和和谐社会机制的构建。以“三大流通模式”演变的最新地理经济特征为对象,以政府主导的演变机制为主线,重点分析有利变量和不利变量对具有“大跃进”特征的政府主导演变趋势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未来土地流转的格局是政府主导的短期扩张不能替代长期衰退,农户主导的短期停滞不代表长期衰退,集体主导的依附特征会随着政府主导而受损和兑现。
,提出问题
2009年成都“唐福珍事件”使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土地拍卖制度在中国早已存在。上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深圳发展的资金瓶颈,中央政府通过土地拍卖获得了“第一桶金”。此后,为了弥补地方城市的发展资金缺口,深圳的土地收购拍卖制度越来越多地被模仿。不可否认,早期的土地拍卖制度在盘活城镇国有土地、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很少涉及农地国有化和流转,所以城乡官民纠纷较少。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财力日益萎缩。为了弥补巨额赤字,深圳的农地出让制度成为效仿的热点。到了21世纪初,随着城市存量土地的日益枯竭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增量土地的做法日益盛行,于是全国各地层出不穷的“唐福珍事件”。面对政府暴力征地的弊端,中央政府屡禁不止,最终将危及国家粮食安全,阻碍和谐社会。
虽然学术界对土地流转的研究由来已久,但大多以土地的规模经营为切入点,重点研究土地收益的资本化、股权化和债权化问题[1,2];而国外学者对中国土地的研究主要基于土地聚集、组织创新、空间依附等跨学科或实证分析[3] 7882 [4,5]。,由于政府拍卖制度的历史惯性,人们要么对土地流转的弊端视而不见,要么认为理所,很少从流转主体的角度研究土地分配。于传刚从土地流转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将国内土地流转归结为三大类型(简称“三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集体主导型、农户主导型,并进行了初步的定性分析[6],但缺乏对此的系统演化分析。一是缺乏从流通利益相关者(政府、集体、农户)角度对政府主导型流通特征的研究;二是缺乏对政府干预流通的动力机制和演变趋势的研究;第三,缺乏对农地流转演变趋势的分析。显然,缺乏这样的研究不仅违背了中央出让政策的初衷,也不利于土地的优化配置;不仅难以协调各方利益,最终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它不仅关系到各种流通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还涉及到农民增收机制的建设
“这一规定的修改体现了整体思路的重大转变,更加人性化、以人为本,有助于改变政府强力拆迁导致的官民矛盾的局面。”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因拆迁引发的纠纷和冲突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重庆“最好的钉子户”事件、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等一系列恶性事件,促使社会各界和立法行政机关反思现行拆迁制度的缺陷。
从去年12月到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两次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法律专家对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其中包括5位北京大学的教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条例。分析人士认为,这份征求意见稿吸收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对于过去争议最大的拆迁补偿金额,条例规定,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负责评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由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或抽签方式确定。
汪玉凯认为,新规的这一规定有利于改变过去补偿金额由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决定的不合理局面。“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土地价值的增加,如果被拆迁居民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很容易激化矛盾。”
除了补偿,新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拆迁程序。根据规定,只有满足七项“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这对于制约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地方政府的拆迁决策权意义重大。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研究中心主任蔡教授认为,原条例没有区分为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使得大量商业拆迁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新条例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使拆迁程序更加民主公开,对补偿方式和争议处理规定更加细化,体现了政府的合理性和制度的完善。”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需求;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等七种情况。
汪玉凯指出,修订后的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有助于理顺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实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良好衔接。
此前,多位法律学者指出,在现行《物权法》下,地方政府“先拆迁后补偿”的做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精神不符。
2007年颁布的《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迁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时,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针对这种情况,新条例规定,负责征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和实施时间,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采纳、不采纳和理由
专家表示,尽管新条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需要有界定‘公共利益’的原则。应该有城市规划作为搬迁的前提,不仅仅是听证会,更多的形式,包括民意调查等。使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蔡对说道。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更多唐福珍事件案例分析(2009年唐福珍事件)相关信息请关注本站,本文仅仅做为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