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艾滋病触目惊心,女生:要亲热,须先HIV检测!

艾滋病 2023-06-03 19:00艾滋病症状www.xingbingw.cn

一、社区动员同防艾,健康中国我行动

2019年12月1日,是第32个“世界日”,我国宣传活动主题是“社区动员同防艾,健康中国我行动”。主题意在强调包括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的优势和作用,强调个人健康责任意识,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一起,共同防控艾滋病和推进“健康中国行动”,为遏制艾滋病流行和健康中国建设做出贡献。

二、关于艾滋病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病毒)引起。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CD4T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破坏该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因此,人体易于感染各种疾病,并可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较高。HIV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8~9年,患艾滋病以前,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多年。

研究认为,艾滋病起源于非洲,后由移民带入美国。1981年6月5日,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病率与死亡率周刊》上登载了5例艾滋病病人的病例报告,这是世界上第一次有关艾滋病的正式记载。1982年,这种疾病被命名为“艾滋病”。不久以后,艾滋病迅速蔓延到各大洲。1985年,一位到中国旅游的外籍人士患病入住北京协和医院后很快死亡,后被证实死于艾滋病,这是我国第一次发现艾滋病病例。

虽然全世界众多医学研究人员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至今尚未研制出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药物,也还没有可用于预防的有效疫苗。艾滋病已被我国列入乙类法定传染病,并被列为国境卫生监测传染病之一。

红丝带是对HIV和艾滋病认识的国际符号,1991年在美国纽约第一次出现。它代表了关心,这一标志被越来越多的人佩戴,用来表示他们对HIV和艾滋病的关心,关心那些活着的HIV感染者,关心那些已经死去的病人,关心那些受艾滋病影响的人。

三、艾滋病人报复社会是犯罪行为

没有证据证明传言的艾滋病病人报复社会,但也不排除有些患者存在报复社会的心里。

广西一青年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故意隐瞒并多次与卖淫女发生性交易,且故意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现实中,也不乏染上艾滋病仍然向他人卖淫被判刑的案例。

实际情况令人担忧。

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传播艾滋病是犯罪行为。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我国艾滋病防治不容乐观

2019年1-7月我国艾滋病发病数为39483例,死亡人数为11454例;2018年我国艾滋病发病数为64170例,死亡人数为18780例。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报告存活感染者85.0万,死亡26.2万例。性传播是主要传播途径,2017年报告感染者中经异性传播占比为69.6%,男性同性传播为25.5%。数据显示,近两年来,每年有3000多例学生感染艾滋病,2017年则有3077例学生感染,这些学生的感染有81.8%都是同性性传播的感染。

当前,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五、中国取消对艾滋病人的入境限制

有文章提出中国艾滋病病例增加,是因为取消对患病非洲学生的入境限制。

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两个决定分别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两个决定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即:取消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并限定禁止入境的患有精神病和肺结核病外国人的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198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198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都明确限制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上述规定是基于当时对艾滋病等疾病的认识作出的。随着对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限制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的做法,对本国疾病防控工作的作用十分有限,反而屡次成为中国举办各类国际活动的一个不便之处。为此,有必要修改这两个实施细则,取消相关入境限制的规定。

该负责人说,取消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不会引起这些疾病在中国境内的高发和传播。科学证明,日常接触不会导致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传播。中国近年来的多次大型国际活动实践表明,允许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没有对中国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不良后果。

潘基文秘书长对中国政府决定取消基于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的入境限制表示赞赏。他表示,惩罚性的政策和措施只会损害全球应对艾滋病的行动,他敦促所有实施此类限制的国家把取消这样的做法作为一项优先、紧要的事务。

2018年,中国疾控中心艾防中心主任、研究员韩孟杰回应,允许感染者入境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全球大概有143个国家都不限制感染者入境。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深入,入境人数不断增加,报告艾滋病感染者的数量也随之增加。中国疾控中心病例报告的数据分析显示,2010年到2017年呈现增长的趋势,其中外籍学生的感染者从2010年的13例增加到2017年的100例。他表示,2017年报告的2154例感染者中,大多数都是云南和广西边境地区的一些跨境婚姻中的外籍配偶或者是吸毒人员,2017年报告的100例学生占当年发现的外籍人员的4.6%。韩孟杰说,随着中国全球化进程加大,入境人数会更多,发现外籍入境人士艾滋病感染者也会更多,将进一步做好来华外籍人士的艾滋病防控。

六、艾滋病人配偶知情权受限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告知,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义务。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是否告知性伴侣,则全凭自觉。

2017年发生了一个案例:江苏南通市有一对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不久,妻子生了个孩子,这时候男子发现妻子竟然早就知道她自己患有艾滋病,一怒之下,他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因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相关机构应当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就连其配偶也不能告知。

现实中,不少人由于对艾滋病缺乏了解,往往“谈艾色变”,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他们,长此以往,艾滋病人将处于一个缺乏爱心和理解的社会环境,这不仅对他们不利,也容易造成极端事件。保护艾滋病人隐私的初衷是为了消除对病人因艾滋病带来的羞辱与歧视,也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是,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不能绝对化。对艾滋病人隐私权的保护也应该建立在符合公共利益、保障民众的健康权之上艾滋病,当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冲突时,应该以公众利益为主,尤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配偶、性伴侣的知情权也应受到保护。

对此问题,《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年1月起施行)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7月起施行)则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七、关于婚检

中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母婴保健法》(1995年),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艾滋病,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对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对于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不再包括“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这意味着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婚检不再作为强制规定,宣告了中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把是否婚检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这是中国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但不再强制并不等同于婚检不重要。

据报道,在近年来艾滋病形势非常严峻的印度有部分地区出台婚检法案。印度南部的安德拉邦政府起草了关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法案,该法案授权将要结婚的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做艾滋病病毒检测,并在结婚前提交证明。此外,结婚双方中任何一方患有艾滋病并隐瞒病情,婚姻就是无效的,该人将被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以高达10万美元的罚款。教唆者也将被判刑。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艾滋病,我们可以为办理结婚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婚检,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相互之间对于婚前健康检查结果(包括HIV检测)有知情权,进行知情选择,再让他们自由选择决定是否结婚。

八、要亲热,须先HIV检测!

一位女生,新认识了男友。在得知男友曾与数位女生有过恋爱后,她说:要亲热可以,但必须先做HIV检测。

男友虽然不太高兴,但还是做了。

检测结果:一切正常。

于是,他们俩个欢天喜地地上床去了……

我很为这位女生的要求“持证上岗”点赞!

在艾滋病面前,当社会环境和制度不能带给我们足够安全的时候,那么,就只能靠自己的洁身自好,以及对性伴侣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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