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和撤销的区别(是撤销还是撤消)

健康新闻 2023-05-01 10:09健康生活www.xing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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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涉及到招标文件或招标计划的“撤回”和“取消”问题。虽然“撤回”和“撤销”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概念内涵和法律效力是不同的。至于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政府采购供应商应特别清楚,以免招标活动中的“撤标”(实际上是取消)行为,导致投标保证金的损失。那么,“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呢?它们在政府采购中的法律效力如何?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就此问题做了详细分析,希望在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二者,更好地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内涵的概念

  撤退

  从字面上来说,撤回,简单来说就是撤回或者取消原来的决定。

   “撤回”一词的内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大约有两种含义

   1.把驻扎在外面的人带回来撤回军队和代表。

   2.撤回(发送的文件等)。):撤回提议。

  可以看出,根据上述解释,“撤”的意思内涵侧重于“退”的动作,如撤回军队和代表,撤回发出去的文件等。

   “回避”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应用并不多见。关于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的适用,笔者举了以下例子。

   1.《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等。

  撤退

  从字面上理解,撤销的概念是指行为存在瑕疵,需要予以纠正,使法律关系恢复原状。

  按照内涵《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也有两层意思

   1.取消取消处分和职务。也称为“撤消”。

   2.在《新华字典》中解释为法律上的撤销,比如撤销一个法院判决。

  可见,“撤销”的意思内涵侧重于对“撤销”状态的描述,即效力的撤销、权利的撤销等等。

  在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法律对“撤销”的使用比“撤回”更频繁。相关法律条款的例子如下

   1.《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2.《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第88条之三。《立法法》规定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的权限;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撤销判决等。

   103010第35条分两款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以及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

  该条款具有强制性,包括投标保证金的提取主体、提取时间、提取程序、退还责任和期限;子句是任意的。对于被撤销的投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退还投标保证金。

  论法律定义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关于投标文件(报价)的“撤回”和“撤销”的相关问题主要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一些规定中。目前应该说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些条款可以相互补充,有些条款甚至相互冲突,需要根据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来判断是否适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取消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已经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论法律的适用

   003010第二十九条只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撤回”,不涉及投标文件的“撤回”。提前执行的《合同法》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和“取消”。例如,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政府采购招标作为民事活动之一,受到《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双重约束,寻求前述“两法”之间的衔接与平衡。笔者与同行研究分析,达成共识,“招标公告”等同于“要约邀请”,即招标文件是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进一步推断,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相当于“受要约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根据上述共识,作为要约,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投标法》关于要约“撤回”和“撤销”的两项规定,即存在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两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日之前,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尚未生效,此时所发生的“撤投标文件”行为为“撤回”;而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文件已经产生要约效力,彼时所发生的“撤投标文件”行为已经升格为“撤销”。

  对于投标文件“撤销”引发的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的问题,建议招标文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明示投标保证金退还或不退还的适用情形;如不退还,建议招标文件继续明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明确条件和对应金额,避免招标投标双方产生争议,促进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关于适用情形

  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撤回和撤销两个术语,运用最多的是在投标文件上。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存在较大的法律差异,两者应当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一般而言,投标文件的“撤回”源于投标人的主观因素,在投标截止日之前自愿放弃投标,从而避免投标保证金可能发生的损失。

  投标文件“撤销”往往非投标人的主观自愿,更多源于客观现实或者其他困境,不得不舍弃投标保证金以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获得额外收益。

  对于撤回和撤销在实践中可能的适用情形,笔者作了如下分析。

  投标文件“撤回”的适用情形

  1.投标人认为市场竞争大、自身不具备优势,因而放弃投标。

  2.投标人认为竞争环境缺乏公平、公正,不愿浪费时间、物力。

  3.投标人已经不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资审文件要求的合格条件,如资质降级、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许可证件被行政暂扣等。

  4.投标人财务状况发生问题,如基本账户被法院查封、缺乏投标保证金等。

  5.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且无法进行修改,如中标后可能造成较大损失。

  6.投标人采取的竞争“技巧”,故意致使投标人不足3家以便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投标文件“撤销”的适用情形

  1.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如中标后造成重大损失,但因发现时机较晚,错过撤回机会,如投标报价整体丢项或小数位错误。

  2.投标人在开标后中标前出现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约的,如财务破产、营业执照注销等。

  本文从概念内涵、法律界定、法律运用、相关适用情形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作了探讨,寻找两者间的异同,便于业内同行在政府采购中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从而推动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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