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属于物权(有偿取得探矿权转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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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法律政策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基本规范,也是矿业权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为宣传普及矿业法律政策,本报开设“矿业法律政策百科”专栏,邀请北京金诚通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结合矿业领域的共性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对法律政策相关知识点进行介绍和梳理,为矿业领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理解和运用法律政策提供有益帮助。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取得和登记探矿权、采矿权。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概念。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000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出让 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物权,统称矿业权,适用于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章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衍生的用益物权。103010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导致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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