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开设赌场罪判决案例(开设赌场罪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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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广东华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法部副主任。
【导读】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开设赌场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网络赌博案件,是目前司法打击的重点。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认。案件不起诉的原因,对刑事律师辩护具体案件、寻找论据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起诉,不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和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起诉)三种。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分别是第173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171条第四款。
赌场犯罪不起诉的研究可以为律师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辩护案件提供实践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搜索开设赌场罪的不起诉决定。共评选出382件不重复、有效、有价值的不起诉决定。笔者通过对上述382份开设赌场罪不起诉决定的系统梳理和,归纳出以下开设赌场罪无罪的论据,供读者参考。
先从法定不起诉案件中概括无罪抗辩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
【不起诉的法定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055-79000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免予处罚的;(四)对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在3,822项不起诉决定中,有
1.鄂刑检一字〔2021〕第14号
案例类型开麻将室涉及处罚。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11年至2012年8月,罗某某伙同未被提起公诉的龚某某、胡某某,先后在监利市 镇医院“香香”、“宾馆”、“ 路 局”对面的巷子内开设“党党馆”,长期组织20余人在其“党党馆”内打麻将,并
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1年1月24日被监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3月3日,被监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2012年1月17日,被监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2012年3月8日被监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7日,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不起诉的理由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案追诉期限已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 (2)条和第177 (1)条,决定不起诉
2020年1月底以来,不起诉的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在麻将馆赌博,以打牌的方式对“三公”进行投注,赌注为人民币10元至500元不等。期间向麻将馆老板林某某支付80元作为台费。
这种情况下,赌客是稳定的,不对外开放,在一群互相熟悉的人中间赌博;且陈未通过赌博获取非法利益,提取的80元作为台费交给麻将老板;,陈某某和证人均表示,赌博的目的是娱乐;,陈组织朋友赌博的行为属于聚众赌博的行为。
根据高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以少量财物输赢,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活动,不按赌博论处。
不起诉的理由
陈的上述行为明显轻微,无危害性,不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二。从酌定不起诉案件无罪论据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情节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表白态度好;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有从属情节的;认罪从轻处罚等。
1.水检刑[2021]23号
案例类型在赌博游戏网站公司工作。
公安查明事实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12年8月进入 娱乐城游测部,负责 娱乐城网站游戏测试,工作地点在厦门。2016年9月,他的工作地点从福建厦门转移到菲律宾马尼拉。到菲律宾后还负责游戏测试,2017年升任游测部门负责人。不起诉的被告人苏某某在XX娱乐城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830270元左右。经鉴定, 娱乐城网站具有赌博功能。
不起诉的理由
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2.水检罚[2021]25号
案例类型为他人在家赌博提供工具并从中获利。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19年12月3日14时许,未被提起公诉的邓某甲为邓某乙、蒋某某、黄某甲、梁某某、黄某乙、吴某某、黄某兵、黄某丁等人提供骰子、大碗、勺子、桌子、塑料凳子等赌博工具及场地。在他家里。上述人员赌博的方式不同于5元。为陈某某、邓某兵、李某某、张某某、邓某丁吹金花赌博提供扑克牌、木凳等用具;为廖某某、戴某某、王某某、黄、钱某某、邓、熊某某、彭某某提供扑克牌、木凳、桌子等用具,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一灯等22人因赌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另查明,未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某佳于2018年初至2019年12月3日在其位于水城区XX乡XX街的家中,多次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及场所,共计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
不起诉的理由
未被追诉的邓某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罚款。根据Ar的第二段
2017年下半年期间,郑某某(已起诉)、杨某甲(已起诉)、程某某(已起诉)、杨某乙(已判刑)、杨某兵(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石阡县 驿宾馆、石阡县 坝杨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处,为防止被查获,杨某乙安排郑某甲(另案处理)、未被起诉的杜某某等人为赌场把风、发放工资。
不起诉的理由
杜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从轻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例成华检二字[2021]z17号、射检一字[2021]25号、播检二字[2021]21号。
4.绥北刑一终字(2020)第115号
案例类型在食堂找别人开赌场玩德州扑克。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20年7月26日至8月6日,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绥化市北林区 街 食堂二楼开设赌场,与德州扑克赌博。未被提起公诉的周某某,在明知王某某要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为王某某提供资金购买赌具,为赌场“把风”。
不起诉的理由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不需要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5.简毅组刑[2021]37号
案件类型将银行卡、手机卡借给同学买卖网络赌博软件。
检查并确定事实
不起诉的吴某某和谭某某(另案处理)是同班同学。2019年5月、6月,谭某某找吴某某,让其用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当地电信部门、邮政银行办理一张电话卡(13637336369)和银行卡(62179952007939729)。申请支付宝后,谭某某将上述银行卡、手机卡及支付宝交给其表弟陈某某用于网络赌博软件转账。经核实,该银行卡已开通共计1823767元,其中已存入911893元,已支出911874元,支付宝已支出1258263.33元。吴某某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没有获利。
不起诉理由吴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犯罪记录。他认罪并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不需要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类似案例简毅组[2021]38号一罚38号
6.仓监一罚[2021]51号。
涉案类型在废弃罐头厂开设赌场,领第一份工资。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20年10月10日,未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蔡某佳在其位于苍南县钱Ku镇蔡丽村无门牌号的旧房子和废弃罐头厂内开设赌场,以“小花会”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第一笔工资。2020年10月22日,苍南县公安局查获蔡某佳及赌场内13名赌客开设的赌场,赌资10355元。至案发时,被告人蔡某佳的赌场已开业十余天,每次第一笔工资人民币500元至800元不等,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不起诉的理由
不起诉人蔡某佳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不需要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蔡某佳不起诉。
7.绍科检字[2021]第185号第185号处罚
案件类型在餐馆提供赌博设施。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20年12月下旬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未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协商,多次在绍兴市柯桥区 村租用房屋及当地一餐馆,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及赌博工具,并组织社会人员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共计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案发后,涉案赃款510元被追缴,不起诉的程某某、刘某某已退缴赃款10000元。
不起诉的理由
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赃物,且犯罪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例绍科检一字〔2021〕223号和绍科检一字〔2021〕224号、237号、236号、238号、84号、85号。
8.石检罚检[2020]57号
案件类型在酒店开设牌厅进行赌博。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20年8月中旬至9月25日,不起诉人肖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先后在石鼓区 路 火锅附近、衡阳市 中学对面居民楼、石鼓区 宾馆等地开设供群众赌博的卡厅,从中获利约25500元。案发后,不起诉人肖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各退还其违法所得8500元,共计25500元。
不起诉的理由
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第67条第1款、第15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例〔2020〕58号和〔2020〕56号。
9.永冷监一罚[2021]10号第10号
案例类型在动漫城设置钓鱼机供人赌博。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20年8月26日至9月6日,余某某(另案处理)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一楼开设 动漫城,委托被告人张某某管理动漫城,张某某雇佣钟某某负责为赌客积分充值。有两台钓鱼机(一台供12人赌博,一台供8人赌博),一台动物机(供8人赌博),一台纸牌机(供8人赌博)供人赌博。通过对动物机、卡片机和一台捕鱼机的鉴定,三台游戏机均属于电子游戏赌博机。经查证, 动漫城经营期间,上述赌博机非法吸收赌资12万余元,钟某某未予支付。
不起诉的理由
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无犯罪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处罚。
类似案例2021年32号、2021年33号。
10.湖检罚字[2021]第7号
案例类型在房子里设赌场,放贷抽水。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11年至2013年,欧阳某某(已判决)安排石某某邀请王某某、齐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秦某某、邹某某、曹某某等人在湖口县李某某私房四楼某房间内打麻将、“推火车”约5次。欧阳某某还安排王某乙、欧阳某乙(均已判决)在赌场放贷、抽水、记账、提供服务。贷款以5%的利率被提取,银行家封闭了村庄,抽取了10%的水。每张卡抽贷利润约20万元。比赛结束后,每场比赛向李支付场地费800至1000元。李某某非法获利数千元。
2018年12月20日,不起诉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组织、领导、参加欧阳某佳、欧阳某兵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并主动供述了其在本案中的作用。2019年4月29日,湖口县公安
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重大立功表现和自愿坦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11.刑一检字[2021]第4号
案件类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经营赌场提供经济帮助。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20年3月,林某某、向某某成立网络赌博工作室,为境外赌博网站的下属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未被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明知林某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赌博。林某某向其借款时,未被公诉的陈某某知道林某某的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工作室。仍于2020年6月17日向林某某提供借款20万元,由林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工作室资金周转。2020年8月9日,林某某将20万元退还不起诉的陈某某。案发后,涉案资金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未被提起公诉的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不起诉的理由
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却为他人提供经济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供述,认罪悔罪,无犯罪记录和劣迹,无违法所得。涉案资金已被扣押,其主观故意轻微,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12 .安检刑一字第Z7 [2021]号
案例类型把房子租给别人开赌场,从中抽水。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20年7月16日,不起诉人何丹将其房屋以100元租金出租给苏元(已判刑)作为赌场,供廖英、苏钟、苏詹等人以“公牛”身份赌博,苏元从中提取“东水费”800余元。非被追诉人何丹于2020年9月17日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不起诉的理由
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且坦白,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不起诉。
13.云剑一罚字第z3 [2021]号
案例类型出纳、管理等。赌场被他人雇佣并为他人开业。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15日,朱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云霄县 镇 路的出租屋内,设立8座“海底捞”游戏机和8座“至尊中奖号码”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不起诉的陈某佳、吴某某、B(另案处理),受雇于朱某某,负责为他人套现、兑换积分,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2020年1月15日,云霄县公安局在现场抓获陈某佳、徐某某等11名参赌人员,并起获上述两台可供8人使用的游戏机,赌资18540元。经鉴定,上述两台游戏机具有分级赌博功能,为赌博机。
不起诉的理由
陈某佳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认罪、悔罪,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佳不起诉。
类似案例没有。Z2 [2021]云剑一罚2号
14.刑检一字〔2021〕第6号
案件类型为赌资充值平台提供服务。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20年1月至5月,未被提起公诉的梁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5人利用网络程序“雪款”帮助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资充值服务,仍学习t
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15.仓监一罚字[2021]86号
案件类型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蔡某某、邓某佳、陈某佳、曾某某等人在苍南县桥墩镇石头坑经营流动赌场,召集赌客进行牌九赌博,并抽取第一笔工资。每天举行四场比赛,每场比赛有20多名赌徒。不起诉的刘某某在苍南县莒溪镇石坑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约7、8次,共获利约700、800元。
不起诉的理由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不起诉的刘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不起诉的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未被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并认罪悔罪,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类似案例高建[2020]27号、永建[2021]7号、永建[2021]8号、博罗[2021]3号。
16.冀检[2021]第2号第1号处罚第2号
案件类型为他人开设的网络赌场(微信群)发送信息,接受投注。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韩某1的弟弟韩某2及其儿子刘谋(两人均已被起诉)在刘谋家中。韩某2坐在村里,通过微信叫人,在微信群里接受玩家投注,根据中国福利彩票吉林快三的结果进行网络赌博。韩某2建立“创业路11号”赌博微信群,交由刘某某经营;刘某某建立“十一同舟”赌博微信群,利用其控制的王某某、孔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给参赌人员积分,并将吉林快三彩票走势图发送至微信群;未被起诉人韩某1将吉林快三彩票走势图发送至赌博微信群,收到两注。
案发时,公安机关在王的支付宝账户内查获赌资23377元,在孔的支付宝账户内查获赌资23614元。据统计,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赌资金额共计约人民币900万元。
不起诉的理由
未被起诉的韩某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参与程度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他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韩某1不起诉。
17.曲龙检刑一字[2021]第44号
案例类型赌博网站,帮别人代理的,推广的。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19年6月起,沈某佳(另案处理)成为BOB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利用手机将平台链接及“定字”发送至QQ群进行推广,吸引赌客下载平台进行投注、赌博,获取赌客净输赢30%至40%不等的平台佣金。不起诉的王某某明知鲍勃的网络赌博平台为赌博网站,仍帮助沈某佳一起推广该平台。至2020年7月底,王某某、沈某佳非法获利22万余元。
案发后,未被提起公诉的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伙同沈某佳退出违法所得22万元。
不起诉的理由
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帮派中地位和作用低,不参与提成分成;案发后,主动退还赃物;认罪从轻处罚。
18.铜检刑一字[2021]第5号
案件类型为赌博平台做下级代理,从充值流水中获利。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20年3月,未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进入赌博平台(网址1。app)在用手机浏览网页时通过“博”赌博平台的广告链接,并通过平台代理(微信昵称“笨笨”,微信号 )注册了自己的赌博账号,进行充值并参与赌博。参与赌博后,陈与笨笨沟通,在代理笨笨的指导下,在博平台注册了代理账号(账号cjx),成为笨笨的下属代理,拉拢身边的朋友、亲戚在博平台参与赌博,并利用其代理账号为参赌人员注册赌博账号,为他人“上线”。
之后,未被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用其堂弟陈某佳的手机号注册了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利用微信与参赌人员交流赌博事宜,并利用支付宝和银行账号向参赌人员收取赌资。代理账户收到赌资后,按照一元一分的比例,对参赌人员的赌资账户进行充值和提现。参赌人员登录“博”赌博平台后,会进行“猜位置、猜双单、猜大小”等赌博活动。不起诉的陈某某从赌徒的充值水中按一定比例获得自来水利润(赌徒每赌100元,在其上线“奔奔”处获得2.8元的“回水”,再将2.6元的“回水”返还给赌徒。陈某某从每100元赌局中赚取0.2元的差价获利)。2020年3月至8月5日,未被提起公诉的陈某某在“博”平台为B、张某某、王某某、钱某某、程某某注册赌博账号,为参赌人员充值赌资19.12万元,从中获利382元。
不起诉的理由
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19.号码渝资发[2020]z218号
案例类型通过建立微信群开设赌场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19年7月以来,未被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姜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在“聊天”APP上创建赌博群,通过人际关系拉100余人入群。其中,廖某某为群主,姜某某、李某某为管理人员。3人使用“熊猫麻将”APP,通过本群内人员进行赌博,并在每场赌博游戏中,从对应的获胜赌客身上抽取5元或10元的“房费”进行获利。2019年10月,李某某退出后,廖某某、姜某某继续利用这组组织者进行赌博,直至2019年底“聊天”APP关闭。2019年7月至12月,廖某某、姜某某等。利用这批水龙头获利达8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4日,未被起诉的李某某经警方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其违法所得5000元。
不起诉的理由
不起诉人李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他主动到案坦白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自己的处罚,积极退缴自己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 .台鉴罚字[2021]第Z2号.
案件类型身为微信群群主,组织赌博。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17年3月29日8时03分至2017年3月30日12时49分,未被公诉的余某某在孙金娟(另案处理)供出“30-200扫雷群”微信赌博群群主后,成为新群主,组织群内成员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即所有群成员都可以作为30元到200元的整数红包被群内其他成员抢走。庄家设一个数为“雷”,抢到的红包尾数与庄家设的数相同,即“踩雷”。“踩雷”成员需要给庄家发同样的整数红包。如果他们逃包,群主需要代他们把红包发给庄家;如果抢到的红包金额是12.34、13.14等特殊数字,群主需要给成员发10.88、20.88等金额的福利包。车主享受“踩雷”特权,不需要给经销商红包。余某某在担任群主期间,作为庄家共获利4998元,累计获利4706元;以群主身份共抢到8377.92元,其中自发抢到73.61元,1863.54元作为福利包送出。“踩雷”后逃包的团友共缴纳7040元,团友返还余某某共计3010元,获利4274.31元。
不起诉的理由
不起诉人余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等情节。赌博集团不是他创办的,开赌场时间短,小赚了一笔,愿意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属于轻微犯罪。
三。从涉嫌不起诉案件中引出无罪论点(1022项不起诉决定中的448项)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号码刑检一字第7号(2021)
案件类型教唆他人去澳门参与赌博
检查并确定事实
经犯罪嫌疑人黄某益招揽,2016年-2019年期间,周某益到澳门贵宾厅参与赌博,后与境内犯罪嫌疑人黄某益结算赌资,共计214.02万元,其中212.06万元由犯罪嫌疑人黄某佳利用黄某佳的银行账户结算。
经犯罪嫌疑人黄某益招揽,2018-2019年期间,凌某益到澳门贵宾厅参与赌博,后与犯罪嫌疑人黄某益在国内结算赌资,共计476.41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黄某佳使用黄某佳银行账户结算30.7万元。
不起诉的理由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未被起诉的黄某佳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行为。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2 .第一处罚2020号Z7 [2020]
案例类型入股赌博网站,发展代理,从中渔利。
2017年1月20日,在梅州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平远县公安局对万达、星河、皇冠百家乐、万象城、李咏、盈盛、盛发、陈某B(均已判刑)等人进行查封。经侦查查明,陈某佳不仅在余某某、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营的“东方之城”六合彩赌博网站中担任股东,还逐步发展下线总代理、代理、会员,收取赌资,从中非法获利;,他还利用大股东账户mj6228作为大股东在苏某某、凌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营的万达六合彩赌博网站中,逐步发展下线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收取赌资并从中非法获利。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陈某佳利用从曹某某(待查)处获取的赌博网站“东方之城”六合彩的网站和股东账号,一步步发展下线总代理、代理和会员。香港六合彩开业当天,陈某佳在其位于江西省寻乌县XX村的自建房内,利用电脑等通讯工具登录赌博网站,接受下线员工的六合彩赌博。根据陈某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与曹某某妻子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交易金额统计,累计交易金额为447.615万元。
2.2017年1月期间,陈某佳从苏某某的操盘手凌某某处获取了万达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和大股东的账号Mj ,后逐步发展下线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香港六合彩开业当天,陈某佳在其位于江西省寻乌县 村的自建房内,使用电脑等通讯工具登录赌博网站,并接受下线员工的请托。根据陈某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与凌某某银行账户的交易金额统计,累计交易金额为14040元。
不起诉的理由
平原县公安局认定陈某佳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公诉的陈某佳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要件尚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佳不起诉。
3.京海建科技刑二字[2020]第157号
案件类型在出租屋开设赌场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艾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海淀区出租屋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牟利,后被抓获。
不起诉的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不起诉的李某某不起诉。
4.永新检罚字[2021]第7号
案例类型在自己的杂货店接受彩票。
检查并确定事实
永新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未被提起公诉的陈某某在自家副食店接受村民投注六合彩,分别收取赌资75000元,全部以现金形式交给上线刘某某,获利7500元。期间通过购买地下六合彩获利7500元。总利润15000多元。案发后,陈将1.5万余元退还永新县公安局。
不起诉的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永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陈某某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所以不能认定陈某某涉嫌犯罪,这不n
检查并确定事实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襄阳市襄州区人杨某佳(另案处理)依托网络平台组织赌博。杨某佳在平台做掌柜。通过发展初级代理合伙人(群主),初级代理发展玩家,形成赌博组织。玩家进入平台后,需要充值才能参与赌博项目。初级代理合伙人通过转账向店主杨某佳购买平台积分,然后玩家将钱转给初级代理合伙人,初级代理合伙人直接给平台上的玩家打分。如果玩家赢钱需要积分,下级代理会直接找掌柜杨某佳积分。掌柜杨某佳会把钱转给下级代理,扣除玩家在平台的积分,再由下级代理把钱转给玩家。玩家进入后,大家会按照垫底分数的差额收取房费,掌柜杨某佳每局可以拿到房费的90%。但为了让下级代理拉更多人头进平台参与赌博,杨某佳会将85%的佣金分给自己的下级代理合伙人,掌柜杨某佳只拿5%。平台“棋牌联盟”有三公、牛牛、炒金花等三个赛事。每个都是十局一局。店家杨某佳每场比赛都会从名下的中奖者那里拿到6%的提成,杨某佳会把其中的5.4%分给下属代理商,而杨某佳只拿到0.6%的提成。所有佣金将以平台积分的形式直接发放到掌柜和合作伙伴的游戏平台账户。
公安机关查明,1。杨某佳依托平台组织赌博,发展下线代理21名。其微信昵称“通天下”收取下级代理转账16.43万元,收取下级代理转账132798.88元;昵称为“孙”的支付宝,收取下级代理转账676367元,收取下级代理转账164767元。2.杨某某在平台担任初级代理合伙人,发展玩家10余人。其微信昵称“爱尔”以27818元转给杨某佳,杨某佳收到转给玩家的700元。支付宝名为“杨某某”收到了牟阳转给玩家的36084元。
2020年6月12日13时许,民警在闽发区大都会山18栋1单元201室将杨当场抓获。案发后,杨退出赌资8万元。
不起诉的理由
经审查并退回法院补充侦查,法院仍认为老河口市公安局认定杨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现有证据证明杨某、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给玩家累计积分36787元,累计积分27818元。因上下分不能重复统计,杨赌资的认定未达到五万元的足够犯罪标准;2.因涉案平台已关闭,公安机关调取不到后台数据,证明杨抽头渔利证据不足;三。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杨组织他人赌博的人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到5万元的犯罪标准;2.因涉案平台已关闭,公安机关调取不到后台数据,证明杨抽头渔利证据不足;三。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杨组织他人赌博的人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类似案例总检字[2021]第Z3号、刑一号
6.华建一罚三[2021]3号
案件类型境外开设赌场,担任股东,管理赌场。
检查并确定事实
不起诉人邹某某在王某甲(在逃)、王某乙(另案处理)犯罪集团中有以下犯罪事实2014年,邹某某受曾某某(绰号“杀猪人”)之邀,前往缅甸小勐腊,在当地为曾某某修建赌场,并在明知其正在修建赌场的情况下,垫付800万元进行装修。2015年5月,赌场开业,取名“香港总督赌厅”。曾某某尚欠邹某某工程款600万元,至今未支付。2016年1月,曾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矛盾,在赌馆办公室死亡。之后“ 赌厅”由黄某某接手,邹某某要求黄某某支付工程款。黄只付给邹某某100万元,并承诺剩余工程款折合成赌场5%的股份。此后,邹某某成为“ 赌博监管厅”的股东。
2017年底,杨某佳、龙某佳通过廖某某(均另案处理)成为缅甸勐腊“ 赌厅”经纪人。杨等人到“XX赌厅”赌博时,通过廖某某认识了XX的股东邹某某。2018年3月,邹某某的财产人邹某某将赌资人民币5万元转给杨某某的财产人龙墨夷。
2018年5月,王某甲带领吴某某、陶某某、小桃、龚某某、熊某某、康某某、刘某某、王某兵、肖某某、邹某某等人接管勐腊 赌厅,并开始布置赌场(赌场点击部网络赌博正常)。10月更名为 赌场。邹某某在此期间继续在赌场工作,负责管理港督的财务。监控科科长陈某某在装修监控期间,多次要求邹某某按照赌场财务报销管理要求签字报销。赌场后勤部门工作人员王某丁也证实,王某佳组织高层开会时邹某某在场,是赌场股东。
邹某某与赌场代理廖某某发展华源代理杨某某成为金三角赌场代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11日期间,杨某佳、龙某某等人利用“ 赌厅”(即“ ”赌场)提供的网络赌博平台,组织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
2018年9月,花垣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为逃避打击,杨某某欲安排手下工作人员宁某某、易、田某某到缅甸赌场工作(负责从赌场买分,帮助赌客操作上下分)。联系邹某某帮忙解决吃住问题。邹某某明知宁某某和安排的其他工作人员为代理人,仍在赌场二楼209室为宁某某等人住宿、工作。2018年10月8日,杨某甲安排宁某某、杨某乙、田某某从长沙乘飞机至西双版纳,在赌场外联部安排下,偷渡至缅甸勐腊某赌场邹某某209室。后因赌场装修,赌场经理刘某某不得不将宁某某等人赶出房间。联系邹某某协调房间,最终通过邹某某联系到王某佳、刘某某等人,让宁某某等人顺利入住房间继续工作。2018年11月11日,金三角赌场装修完毕,正常营业。直到2019年5月,邹某某退出王某佳犯罪集团。
不起诉的理由
认为检察院花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邹某某是“ 赌场”(即“ ”赌场)股东并参与赌场管理和利润分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例花检罚检罚一字[2021]1号。
7.武〔2021〕22号第1号处罚第22号
案件类型多个时间点、多个场地开设赌场。
检查并确定事实
1.2008年12月左右,犯罪嫌疑人蔡某佳在公路东南角、307县城中窑子湾房间内组织开设赌场
2、2008年12月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蔡某甲在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丁家湾子村贾某某家组织开设赌场,赌场使用摇骰子(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蔡某甲负责赌场拉拢聚集参赌人员,贾某某负责提供场地赌博,由蔡某丙安排马某甲负责赌场外围放哨,赌博结束后,蔡某丙向马某甲支付放哨工资,参赌人员约20余人,赌资最少在2万元左右。
3、2008年12月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蔡某甲在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吴忠宾馆的一间房间内组织开设赌场,蔡某甲负责赌场拉拢参赌人员,为赌场内在场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使用摇骰子(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10余人,陈某某在赌场放贷,赌资达4万元左右。
4、2008年12月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蔡某甲在位于青铜峡甘城子一牛场内组织开设赌场,蔡某甲负责赌场拉拢参赌人员,赌场使用摇骰子(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30余人,赌资达30万元左右。
5、2008年年末的一天,在青铜峡草台子(庙梁沟)东干渠南侧牛场内,犯罪嫌疑人蔡某甲组织开设赌场,赌场使用摇骰子(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
6、2007年或2008年冬天,在吴忠市利通区丁家湾子村十二队寺庙内,犯罪嫌疑人蔡某甲组织开设赌场,赌场使用摇骰子(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外围由蔡某丙负责安排杨某甲、马某甲放哨把风,参赌人员10余人。
7、2013年,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丁家湾子村在征地拆迁时,丁家湾子村民杨某乙、周某某、杨某丙被拆迁的房屋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犯罪嫌疑人蔡某甲以每个集体土地使用证五千元的价格为杨某乙、周某某、杨某丙三人办理违建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在金积镇丁家湾子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利通区拆迁办及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认定蔡某甲为杨某乙、周某某、杨某丙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系伪造证件,在拆迁过程中不予认可。蔡某甲将给杨某乙、周某某、杨某丙办理的该证拿走拒绝归还。经查,蔡某甲为杨某乙、周某某、杨某丙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系原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马某乙(另案处理)利用职权办理的证件。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有证人证实,蔡某甲在2008年左右参与开设赌场,证人关于涉案赌场的人数、赌资、抽头渔利的数额等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无法查明开设赌场的犯罪数额,也就无法确定是否过了追诉时效,蔡某甲本人也否认参与赌博和开设赌场,故开设赌场的事实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符合存疑不起诉条件。
【伟律】从以上不起诉案例中,可以看出,开设赌场罪以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酌定不诉较多,律师办理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尽早认罪认罚,向办案机关结合案件事实争取为当事人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团伙中地位、作用较低,没有参与佣金分成;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等情节,争取酌定不诉。酌定不诉不成功也可以为审判阶段从轻处理做好辩护基础。
在审查案件是否证据充分时,应着重审查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审核案件中是否已经查明开设赌场涉及的金额、涉案人数,参赌次数,获利金额,参赌网络平台数据,证明存在抽头渔利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明当事人主客观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
,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也是辩护律师应着重审查的辩点。
【关键词】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律师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开设赌场罪不起诉辩点
(华进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李伟,写于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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