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对微商的相关要求)

生活百科 2023-04-28 10:03生活百科www.xing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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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业务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电子商务法出台对微信业务的影响)小微电商的困境专家解读史上“最严”网店注册政策及其影响 卖家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有哪些?即将到来的“双十一”堪称电商狂欢节,但小微电商可能正面临最新政策带来的考验。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零星小额”豁免登记量化标准、电商平台信息报送义务等多项规定,将对小微实体企业经营活动乃至这个电商行业的营商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2019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登记市场主体,履行纳税义务,但“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个人支出,具有偶发性、不连续性”的零星小额交易除外。但法律并没有对零星小额交易给出具体的解释和定义。

这份意见稿采用“明确统一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断框架,将零星小额交易明确定义为年交易次数不超过52次,年交易金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交易。

小微电商是创造和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今年7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发布的《2019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去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4.81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16.5%。电子商务从业人员5125.65万人。其中,农村电商发展迅速,与扶贫联系紧密。这一被称为“史上最严注册政策”的规定,大大缩小了小微网店豁免注册的空间。《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52笔交易次数和区域差异化交易金额”的限制是否合理?这个定义对小微企业的影响有多大?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如何处理线上和线下,新经济和传统经济的关系?……来自主管部门、知名高校、互联网行业的专家回答了以上问题。本文根据10月31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促进小微电商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上嘉宾的发言整理而成。

王鹏小微经营者注册难

(14年电商经验的平台商家王鹏)

第一,52时限和网店交易额、工资等净收入的对比非常不合理。例如,一名失业工人以10元的价格出售了60支笔和绳子,获得了600元的收入。为此,他要办理营业执照?即使销售额高于当地平均年薪,小微网店5%的平均利润率也决定了净收入未必足以补贴家用。

,在实践中,注册对于小企业来说并不容易。,“开门比进屋容易”: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允许网店注册为经营地址,但银行已经按照央行的规定,不再为以家庭地址注册的个体户开设企业账户,甚至不承认网店地址。没有企业银行账户,税务发票和企业业务收据就无法执行,而这些都是个体工商户的必要合规条件。

,注册完成,税收成本也随之而来。如果自开票,那么需要配置打印机,税控面板, 记账,每年费用4000-6000元;选 ,也麻烦,因为按照国税的一般规定,实际税额在1元以下的,税务局是不会开发票的,也就是说

,“开着容易关着难”。虽然注销业务容易,注销税务很难,涉及到验证、审计等诸多程序。账目不清是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如果出具了注销登记,个体户的负责人就无法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甚至找不到工作。甚至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这反过来又阻碍了创业的积极性。导致大量底层商家被挤出市场,头部和腰部商家获利。

,监管部门要求小企业办理牌照的意义何在?目前所有电商平台都有身份认证和保证金制度。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准确定位当事人,已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认证,既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又可以实现有效的管控和监督。相反,营业执照是国家信誉的背书。如果单纯为了办证而办证,不仅会增加基层负担,还会透支国家声誉。如果是为了增加税收,那么就应该以增值税的起征点为标准。按照现在的标准,不仅增加了认证的行政成本,而且无法征收小微税,也提高了小微企业的门槛。第三方的最终成本由第四方消费者承担。

以下问题可以作为判断监管规则是否合理的参考标准支付者是否有身体意识?国家行政成本降低了吗?州税增加了吗?电子商务增加了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有没有促进就业?它能促进创新吗?国家,平台,商家,消费者,谁在叫好,谁在抱怨?

梅商事主体地位是小企业扛不住的一套“行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颖)

传统的民商分离的监管机制决定了一旦被列为商事主体,经营者就要承担很多监管成本,这是一般小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如果他们被迫穿上这种监管的“行头”,很可能会面临不堪重负的局面。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疫情过后的恢复期,扶贫工作也处于关键节点。监管规则的制定需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为小规模创业者自主创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电商平台的监管要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线上和线下的关系。监管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交易,线下存在的一些监管容忍度也要体现在线上。第二,传统监管和 监管的关系。目前个人从事商业活动的技术门槛越来越低,民事和活动范围逐渐缩小。要改变传统的民商事分离监管的观念。第三,制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目的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立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国家发展和人民富裕的辅助手段。

王西欣我们需要做好合法性审查,不能简单地把线下的管理逻辑搬到线上。

(王西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055-79000要妥善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要保证自己的合法性没有争议。,既要做好条文的衔接,又要保证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比如零星小额的定义,在性质上属于立法定义而非实施定义。《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章是否有此权限,需要从《征求意见稿》的角度来考察;至于平台信息报告义务的规定,也要考虑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衔接。

,线上和线下的关系

,对于小的、零星的标准,很难制定一个固定的量化标准。现行标准设定过于严格,查处无照经营小企业的执法成本过高,可能导致“立法不严,违法普遍,执法有选择”的局面,也可能给职业索赔人创造机会,对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都不利。

傅蔚冈不要让严格的监管迫使商家“逃离”线下。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

为了从业务场景理解法律,考虑受影响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关系。平台经济发展的一大好处就是把原本缺乏统一管理的线上商家拉过来,通过平台治理进行规范,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但如果注册标准过于严格,很多小商家为了逃避监管会离开平台,削弱了网络交易可追溯的优势,不利于消费者保护。

丁咚商事登记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晓东)

平台的管理模式决定了其具有很强的监管能力,监管部门需要利用好这种监管能力,而不是简单使用传统的注册登记的事前监管手段。

民间活动与商业活动二元区分的传统监管逻辑,背后是零星小额的认定标准。数字经济时代,民商活动的界限变得模糊,比如共享经济中的经营者。这时候就应该自下而上寻找新的规则,而不是把商业规则套用在所有的商业行为上。目前,互联网平台的治理已经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替代工商登记的原有功能。此时,是否有必要坚持传统的预先登记程序应该重新考虑。

刘权《立法法》的制定需要多部门协调。

(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市场监管部门不是唯一执行《电子商务法》的部门。《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需要注意部门的权限范围,与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协调。并遵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不得设定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条款。

对于认定零星小额更严格的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执法机关是否有制定零星小额的权力?可能违反上位法;(2)理念与当前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方向不符;(3)在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零星小额应受到更具包容性的规制。交易量的限制降低了创业动力,不如去上班。(4)与线上线下约定相反,线下零星小额没有注册要求。(5)还可能导致数据造假。

建议对零星小额进行系统解释,将 的交易操作人员分为专职和 ;建议交易次数不要太固定,小额的界定也应以实际获利而非交易金额为准。

许可持续经营是区别普通商人和零星小额交易的关键。

(许可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零星小额”问题的实质是小商人的豁免登记制度。商人以营利为目的,需要重复的、不间断的交易活动,零星本身就意味着其经营活动是零星的,不属于商人的范畴。即使零星交易的交易量较大,也不应纳入商事监管范畴。

日本、中国台湾省、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大多以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作为小商人界定的标准,值得我们借鉴。

建议零星和少量不应是“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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