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解读(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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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遵守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术语& quot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估管理& quot本办法所称管理活动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的管理活动。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和挂靠单位。其中,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是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关联单位是指受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等。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第三条(原则)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和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第四条(联合奖惩)武汉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办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与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和执法互助。第二章信用等级第五条(分类分级)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信用状况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第六条(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缴存人,将被评为信用等级A级,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一)依法合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二)按时、足额、全部缴存住房公积金;(3)积极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四)近三年内没有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五)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六)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七条(一般失信缴存人)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评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经督促、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仅包括部分职工,下同)住房公积金,经督促和警告,仍不及时纠正的;(三)查封率、贷后止付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经督促、警告后未及时纠正的;(四)以劳务派遣制形式,不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按照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承担相关费用,经督促、警告仍不及时改正的;(五)不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工作的;(六)协助缴存职工非法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者非法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七)其他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情形。【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严重失信缴存人)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评为信用等级C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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