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部门未检出艾滋病应否担责
【案情】
方某(男)和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做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不久,方某发现李某早就患有,但婚检部门却未能查出。方某觉得自己娶了患有艾滋病的妻子是由于婚检部门的检查不当导致的,于是,一纸诉状状告婚检部门,请求法院判令婚检部门赔偿其彩礼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分歧】
对于婚检部门是否应担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检部门应对未检出一方患有艾滋病担责。理由是登记前到婚检部门进行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即排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婚检部门未查出江某患有间歇性艾滋病,婚检部门存在过错,故婚检部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检部门不存在过错艾滋病自述,不应当对未检出一方患有艾滋病而担责。理由是婚检部门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前健康检查一般都是常规性的检查,并不能排查出各种疾病。婚检部门已经进行常规检查,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的婚检部门不存在过错。从我国《婚姻法》的角度而言,艾滋病并非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艾滋病的诊断需要依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如果在进行婚检时,作为婚检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出现任何艾滋病症状,而且否认自己有艾滋病史艾滋病自述,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中亲笔签名,则婚检部门难以确诊。
第二,本案中的婚检部门已经尽了自己的检查职责。婚检部门根据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作出有无艾滋病的诊断,其行为已经尽了自己的检查职责,婚检者不能强求婚检机构到每个婚检者的家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因为让婚检机构到每个前来婚检者的家庭去调查其有无既往病史,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婚检部门未能及时检查出李某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支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的婚检部门并没有过错。婚检者自述是否真实的风险应该由婚姻当事人自己承担。
综上,笔者认为婚检部门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对未检出一方患有艾滋病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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